枉法徇私的意思解释及典故(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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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徇私
拼音: wǎng fǎ xùn sī
频率: 一般
年代: 古代
词性: 贬义词
结构: 联合式
解释: 指官吏违法乱纪,包庇坏人坏事。

语法: 作谓语、定语、宾语;用于处事。
典故出处: 明·冯梦龙《警世通言》第24卷:“闻知你公正廉能,不肯枉法徇私。"
成语示例:共产党员不能带头干~的事情。
英文翻译: 

枉法徇私的意思解释及典故

形容包庇袒护成语?

官官相护(guān guān xiāng hù)是一则成语。

成语出处

元·无名氏《鸳鸯被》第四折:“好也,你两个官官相为我死也!”

官官相护的意思是官吏之间互相包庇、袒护,不为老百姓说话办事。该成语的结构为主谓式;在句中一般作主语、分句;含贬义。

示例:这种官官相护的情况必须制止。

阿党相为、藏贼引盗、官官相护、官官相卫、猫鼠同处、猫鼠同眠、枉法取私、枉法徇私、养痈成患、养痈贻害、、养痈自祸。一、阿党相为:[ ē dǎng xiāng wéi ]1.释义阿党:偏袒、偏私一方。为了谋求私利相互偏袒、包庇。2.出 处 《汉书·诸葛丰传》:“今以四海之大,曾无伏节死谊之臣,率尽苟合取容,阿党相为,念私门之利,忘国家之政。”

二、官官相护:[ guān guān xiāng hù ]1.释义指官员之间互相包庇。2.出 处 元·关汉卿《包待制三勘蝴蝶梦》:“你都官官相为倚亲属;更做道国戚皇族。”

三、猫鼠同处:[ māo shǔ tóng chǔ ]1.释义比喻官吏失职,包庇下属干坏事。也比喻上下狼狈为奸。同“猫鼠同眠”。四、养痈成患:[ yǎng yōng chéng huàn ]1.释义留着毒疮不去医治,就会成为后患。比喻纵容包庇坏人坏事,结果会遭受祸害。

关于包庇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阿党相为】:阿党:偏袒、偏私一方。为了谋求私利相互偏袒、包庇。

【藏贼引盗】:藏:隐藏;引:勾引。包庇小偷,勾引强盗。形容与坏人狼狈为奸。

【官官相护】:指官员之间互相包庇。

【官官相为】:指官员之间互相包庇。同“官官相护”。

【官官相卫】:指官员之间互相包庇。同“官官相护”。

【猫鼠同处】:比喻官吏失职,包庇下属干坏事。也比喻上下狼狈为奸。同“猫鼠同眠”。

【猫鼠同眠】:猫同老鼠睡在一起。比喻官吏失职,包庇下属干坏事。也比喻上下狼狈为奸。

【猫鼠同乳】:比喻官吏失职,包庇下属干坏事。也比喻上下狼狈为奸。同“猫鼠同眠”。

【枉法取私】:枉:歪曲,违反;法:法律;取:谋取;私:私利。曲解、破坏法律以谋取私利。指官吏违法乱纪,包庇坏人坏事。

阿党相为、藏贼引盗、官官相护、官官相卫、猫鼠同处、猫鼠同眠、枉法取私、枉法徇私、

养痈成患、养痈贻害、、养痈自祸。

一、阿党相为:[ ē dǎng xiāng wéi ]

1.释义

阿党:偏袒、偏私一方。为了谋求私利相互偏袒、包庇。

2.出 处

《汉书·诸葛丰传》:“今以四海之大,曾无伏节死谊之臣,率尽苟合取容,阿党相为,念私门之利,忘国家之政。”

二、官官相护:[ guān guān xiāng hù ]

指官员之间互相包庇。

元·关汉卿《包待制三勘蝴蝶梦》:“你都官官相为倚亲属;更做道国戚皇族。”

三、猫鼠同处:[ māo shǔ tóng chǔ ]

比喻官吏失职,包庇下属干坏事。也比喻上下狼狈为奸。同“猫鼠同眠”。

四、养痈成患:[ yǎng yōng chéng huàn ]

留着毒疮不去医治,就会成为后患。比喻纵容包庇坏人坏事,结果会遭受祸害。

清·李汝珍《镜花缘》第57回:“真是养痈成患,将来他的羽翼越多,越难动手哩。”

五、徇私枉法:[ xùn sī wǎng fǎ ]

迁就私情而违反法纪。

形容包庇袒护成语:藏贼引盗

汉语成语

藏贼引盗,汉语成语,拼音是cáng zéi yǐn dào,意思是包庇小偷,勾引强盗。形容与坏人狼狈为奸。

基本信息

中文名 藏贼引盗

释义 包庇小偷,勾引强盗。形容与坏人狼狈为奸

出处 《红楼梦》

拼音

cáng zéi yǐn dào

清·曹雪芹《红楼梦》第73回:“其中夜静人稀,趁便藏贼引盗,什么事情做不出来。”

阿党相为、藏贼引盗、官官相护、官官相卫、猫鼠同处、猫鼠同眠、枉法取私、枉法徇私、

阿党相为、藏贼引盗、官官相护、官官相卫、猫鼠同处、猫鼠同眠、枉法取私、枉法徇私、养痈成患、养痈贻害、养痈自祸等等。

“徇私枉法”能写作“循私枉法”吗?

【成语】:徇私枉法 【拼音】: xùn sī wǎng fǎ 【解释】:徇私,是指不依法律规定办事而照顾、维护私人关系。

枉法,是指违背事实做出的结论。

为了私情而做不合法的事。

【示例】:他因徇私枉法而致身败名裂。

不能写成“循私枉法”因为循“xun”读第二声,有依照,遵守的意思。

例如循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为循私情,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判的行为。

循私枉法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乃是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严格执法,实现国家刑事法律所体现的公正与公平的具体过程。

只有正常的司法活动才能够实现司法公正。

由于行为人循私枉法行为违背了法律的正义要求,因而严重妨害了国家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也败坏了司法公正。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事实和法律,在追诉或者刑事审判活动中作枉法决定或者裁判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在追诉活动中作枉法决定,主要指在侦查、起诉活动中,违反关于追究刑事责任、强制措施、立案侦查、移送起诉、提起公诉和不起诉等法律规定,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追诉”包括从立案到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整个司法行为。

作出的枉法决定一般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如应当立案侦查而私自决定不立案侦查。

第三、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既具有行政执法权又具有刑事司法权,关键是看公安人员履行的是何种职责、行使的是何种执法权,即应当依据他们所利用的职务之便中所利用的执法权的具体内容而具体确定。

一般意义上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泛指司法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属于司法机关,其工作人员是一般意义上的司法工作人员;而刑法意义上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我国《刑法》第九十四条所规定的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因此,公安机关中只有履行侦查、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才是刑法意义上的司法人员。

《公安部关于纠正下放公安派出所管理权做法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市、县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切实加强对公安派出所的直接领导。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机关”,“公安派出所在市、县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

1978年中共中央批转的《第十七次全国公安会议纪要》(中发〔1978〕4号文件)中也指出:“派出所必须恢复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以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为主的体制”。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1991〕19号文件)强调:“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在管理训练、机构设置、指挥监督、工作方式、装备保障等方面应当有与它的性质、任务相适应的体制和制度。

”依据这些规定,公安派出所的人事任免调动、勤务指挥以及侦查、治安等执法活动,应由上级派出机关即市、县公安局直接领导。

……”按照法律法规,公安派出所有侦查权,肖某作为公安派出所所长,也应有侦查权,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主体资格。

第四、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并且希望枉法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的动机是循私、循情。

对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无罪的人”和“有罪的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二条的规定并不矛盾,“有罪的人”应当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等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从循私枉法的构成来看,并不是被包庇的人是否真正有罪或被判决所认定,而关键是看行为人在办案的当时,是否有证据材料足以证明被包庇的人有犯罪事实,该事实又是否达到了查处当时的法定的标准,即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不同诉讼阶段的法定条件。

如果我们坚持行为人构成循私枉法罪应以法院判定被包庇的人有罪,则不利于循私枉法案的查处,不利于司法腐败的遏制,同时也与法律相悖。

两者代表的意思不一样。

只枉法不徇私构成犯罪吗?

枉法就是不作为,不犯罪也得开除了

姚端恪公遇剑仙译文?

姚端恪公遇剑仙

·袁枚·

国初桐城姚端恪公为司寇时,有山西某,以谋杀案将定罪,某以十万金赂公弟文燕求宽。文燕允之,而惮公方正,不敢向公言,希冀得宽,将私取之。一夕者,公于灯下判案,忽梁上男子持匕首下,公问:“汝刺客耶?来何为?”曰:“为山西某来。”公曰:“某法不当宽,如欲宽某,则国法大坏,我无颜立于朝矣,不如死!”指其颈曰:“取!”客曰:“公不可,何为公弟受金?”曰:“我不知。”曰:“某亦料公之不知也。”腾身而出,但闻屋瓦上如风扫叶之声。时文燕方出京赴知州任,公急遣人告之,到德州已丧首于车中矣。据家人云:“主人在店早饭毕,上车行数里,忽大呼好冷风。我辈急送棉衣往,视头不见,但血淋漓而已。”端恪公题刑部白云亭云:“常觉胸中生意满,须知世上苦人多。”

〔选自《新齐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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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端恪公遇剑仙》这篇小说,以传奇故事的形式,赞扬了清初刑部尚书姚公秉公执法,刚正不阿,虽险些丧命,但不改为官清廉正直之初衷的品格。

对于主人公姚公性格特征的刻划,从小说一开篇就开始了。“国初桐城姚端恪公为司寇时,有山西某,以谋杀案将定罪,某以十万金赂公弟文燕求宽。”按清时官制,刑部主官称尚书,副职称侍郎,而无“司寇”这一称谓。此处是借春秋战国时期官制中“司寇”这一官名来指称姚公。这句话是先从侧面写了姚这个人的为官刚正,故而罪犯不敢直接在他身上下功夫,只好用重金去贿赂姚公之弟姚文燕,希望文燕以弟弟身份从旁为自己说上几句话,以从轻发落。对姚公的这一侧面描写是从罪犯的角度下笔的,从而使人一开始就对姚获得了深刻印象。

之后,小说继续从侧面写姚公秉正刚直的品格——这次是从文燕的角度落笔。文燕答应了罪犯的请求,但他深知乃兄的为人,忌惮兄长的方正自守而不徇私情,不敢去向兄长说情。他只是怀着侥幸的心理,盼望兄长断案时或许万一能宽一点儿,这样他也就把十万雪花银悄悄地留下了,只当是为罪犯说了话。这段文字粗看起来,是写文燕心存侥幸的心理活动,实际上处处都有姚公的影子隐现,似虚而实。这是一种很高明的塑造人物形象的方法。

在从两个不同角度透视了姚为官清正的作风之后,在姚尚未出现,其气势已先声夺人的情况下,姚公出场了;而他的一出场,就把一个正气凛然,宁死不辱国家法度的清官形象及其刚毅性格写得光彩夺目,熠熠生辉。他面对从梁上跳下的手持匕首的刺客,面不更色,从容发问:“你是刺客吗?干什么来了?”当得知是为犯谋杀罪的那个罪犯而来时,更是慷慨言法,斩钉截铁,毫不苟且:“那个罪犯根据法律不能宽恕他,如果要宽恕他,那么国法就被彻底破坏了,我作为刑部尚书还有何面目立于朝中?还不如死!”尤其是下面的细节:他指着自己的颈项对刺客说:“来取它吧!”——宁可被杀也不以身坏法,这是何等的大义凛然,光明磊落!那精神之势,品格胆魄,足可以惊天地而泣鬼神!这一情节,尤其是最后的细节,简直是把人物写活了。从构思上看,这段文字是在前面对人物形象作侧面烘托的基础上,通过姚公自己的语言行动对他的直接的正面的描写。

接着,作品又从刺客角度进一步突出姚公清廉正直的性格特点。刺客看到姚公的态度,虽受到震慑,但也没有含糊,他责问姚公既然不宽恕罪犯,为什么文燕还收了人家金钱?当弄清姚公确实不知道此事时,他说:“某亦料公之不知也。”从这句话看,他对姚公为人还是有一定了解的,而且他本人也并不是个一般的亡命之徒。这样,小说从刺客角度烘托姚公形象的目的也达到了。

情节发展到此已达到高潮,姚公的性格特征十分鲜明有力地被刻划出来。接下来的文燕被杀,可以说是他罪有应得。文燕贪心被杀,与姚公秉公执法判决了罪犯却安然无恙,这本身也是个对比,更衬出姚公的可敬。

作品用姚公题刑部白云亭的诗句作为结尾,是他为人处世、为官清廉正直的原则和思想基础的夫子自道。“常觉胸中生意满,须知世上苦人多。”从形式上看,这是个对句,对仗工稳而严谨,但又是个前果后因的倒装对句。因题的是“白云亭”,故用“常觉胸中生意满”起笔。生,动词,指生长起来。但胸中生长起的不是白云,而是“意”,即意志和勇气。为什么胸中生长和充满的是意志勇气呢?下一句道出了原因:要知道世上遭受冤苦的人太多了。也就是说,姚公清廉为政,不枉法徇私,就是要使天下人少受些冤枉之苦,因此他胸中常常生长起并充满为此而奋斗的意志勇气。这两句诗道出了自己的抱负,可称为点睛之笔,升华了人物的精神境界,使形像更丰满,性格更鲜明。

小说以姚公遇“剑仙”为题目,可以认为是假托“剑仙”之名,以更突出诛除强暴之实。

求“营私罔利”的解释?

至公无私: 至:极,最;公:无私。

公正到极点,丝毫没有私心徇私作弊: 为了私情而弄虚作假。

乌鸟私情: 乌鸟:古时传说,小乌能反哺老乌。

比喻侍奉尊亲的孝心。

无私有弊: 私:私心;弊:欺骗、蒙混的事情。

因处在嫌疑之地,虽然没有私弊,但容易被人猜疑。

微服私行: 微服:平民服装。

私行:秘密出行。

旧指皇帝或官吏穿上平民服装秘密到民间探访民情或疑难重案。

枉法徇私: 指官吏违法乱纪,包庇坏人坏事。

私淑弟子: 私:私下;淑:善。

对自己所敬仰而不能从学的前辈的自称。

私相授受: 授:给予;受:接受。

指不是公开的给予和接受。

私心杂念: 为个人利益打算的种种想法。

私心自用: 私:个人的;自用:凭主观行事。

只凭自己的心意行事私心妄念: 私:利己;妄:虚妄,不实。

为个人利益打算的种种想法私谐欢好: 私:秘密;谐:和合。

指男女间非明媒正娶而发生关系私盐私醋: 私:秘密。

比喻不敢公开见人的事情少私寡欲: 寡:少;欲:欲望。

指仆人的欲望很小。

正直无私: 为人做事很正直,没有任何私心。

赃私狼籍: 指贪污受贿,行为不检,名声败坏。

赃私狼藉: 指贪污受贿,行为不检,名声败坏。

植党自私: 谓拉帮结派以谋求私利。

同“植党营私”。

中饱私囊: 中饱:从中得利。

指侵吞经手的钱财使自己得利。

因公假私: 借公务谋取私利。

一己之私: 指个人的私心、私利。

以公灭私: 指出以公心而去掉个人的私情或恩怨。

以私废公: 由于私情而废弃公务。

以私害公: 指因私情而损害公道或公德。

因公行私: 借公务谋取私利。

同“因公假私”。

营私罔利: 指谋求私利。

营私植党: 结合党羽,谋取私利。

营私作弊: 为谋私利而耍弄手段干违法乱纪的事。

忧公忘私: 关心公益,不顾私利。

先公后私: 先以公事为重,然后考虑私事。

枉法徇私其他应用

组词

枉组词法组词徇组词私组词

笔顺笔画

枉笔顺笔画法笔顺笔画徇笔顺笔画私笔顺笔画

近义词

枉近义词法近义词徇近义词私近义词

反义词

枉反义词法反义词徇反义词私反义词

枉法徇私成语接龙

正接

私仇不及公私恩小惠私情密语私淑弟子私谐欢好私相传授私相授受私心妄念私心杂念私心自用私言切语私盐私醋私智小慧

反接

活天冤枉举直厝枉举直措枉举直错枉奇冤极枉伸冤理枉衔恨蒙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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