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经达权的意思解释及典故(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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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经达权
拼音: shǒu jīng dá quán
频率: 生僻
年代: 现代
词性: 中性词
结构: 联合式
解释: 经:正道,原则;权:权宜,变通。形容坚持原则而能灵活变通。

语法: 作谓语、定语;指人不死板。
典故出处: 蔡东藩《唐史演义》第52回:“若殿下只知守经,不知达权,将来人心失望,不可复言。"
成语示例:
英文翻译: be mindful of principles but act according to circumstances

守经达权的意思解释及典故

节身忍言,守摄其心,舍恚行道,忍辱最强的意思是什么?

节身与慎言

节身慎言,守摄其心;舍恚行道,忍辱最强。《法句经》

1、节身慎言

在复杂多变的社会中,我们应该如何自处?节身与慎言是最基本的应世接物之道。节身就是进退得宜,行止合度,也就是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而懂得用慈悲的眼眸等视天下众生,用智慧的耳朵倾听苍生的呐喊,用慈悲的口说抚慰苦难有情的语言,用精进的双脚走动各地,弘法利生。

慎言更重要,俗云:“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入六月寒。”一言足以兴邦,言也可以丧国,所以,嘴巴最容易做功德,嘴巴也最容易造恶业。我们想要立身处世,广结善缘,就不能说粗恶的话,不能说虚妄的话,不能说沮丧的话,不能说过头的话,而应该说慈悲的话,说诚实的话,说鼓励的话,说谦虚的话。

2、守摄其心

经云:“心是一切的主导。”身口二业都是心念投射出来的结果,只要把心守好,则无事不办。性空庵主有一首偈语形容得很恰当:“学道犹如守禁城,尽防六贼夜惺惺,中军主将能行令,不动干戈致太平。”城池是指我们的身体,常常被眼、耳、鼻、舌、身、意这六个盗贼所扰乱,其中,心是主帅,如果他能觉醒自己的本来面目,善于调兵遣将,就能使六个原本窈取宝德的盗贼,变成坚守岗位的忠臣,在人生的战场上,纵使面对无边的烦恼,也能够无往不利,百战百胜。所以我们应该随时随地观照自己,收摄心念。

3、舍恚行道

我们平常做人处事必须提纲挈领,修行学道也是如此。在诸多心垢之中,以瞋恚最为恶毒。《华严经》云:“念瞋心起,百万障门开。”瞋恚,能坏人善事,能破坏感情,能引发祸患,能尽焚功德,总之,瞋恚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还会扩大争端,因此摄心行道,首须去除瞋恚。

4、忍辱最强

忍辱是对治瞋恚的最佳法门。《佛遗教经》说:“忍之为德,持戒、苦行所不能及。”又说:“能行忍者,乃可名为有力大人。若其不能欢喜忍受恶骂之毒如饮甘露者,不名入道智慧人也。”在历史上,貌不惊人的林肯由于能够忍耐别人的非难挑衅,以幽默的态度从容应付,因而赢得全民的爱戴;浮山法远禅师在学道时忍耐种种耻辱,终于获得寺主的器重,传授衣钵,驻锡一方,道风远播。因此忍辱并非懦弱退缩,而是在养深积厚中承担责任,其所蕴含的力量是无比强大的。《法集经》中曾提及菩萨修行忍辱波罗蜜有六种功德力:

 一、能忍所骂,如空谷之应答从响,能得“如响平等智力”。

 二、能忍所打,如明镜之印现众像,能得一镜像平等智力”。

三、能忍所恼,视其为虚幻不实之物,能得“如幻平等智力” 。

四、能忍所瞋,能得“内清净平等智力”。

 五、能忍八法,能得“世法清净平等智力”。

六、烦恼不染,能得“集因缘平等智力”。

《法句经》这首偈语,从节身到忍辱,虽是寥寥数句,却循序渐近地指出人生的通路,足以让我们在万丈红尘中安身立命。

yi个人活着,都不容易,古人有云:人生不如意事十之八九。由此看来,一个人活着,很多时候,是在不如意状态中的,所以,我们要学会接受,甚至是忍受这些不如意的生存状态。其实,这些不如意的状态,当我们忍辱负重地前行时,就能更深切地体味到生活的不容易。那么,我们活着,究竟要在哪些情况下学会忍辱负重呢?

首先,创业失败了,我们要学会忍辱负重。

一个人要想创业,就要做好创业失败的准备。当一个人创业失败的时候,我们就会陷入非常大的经济危机中,这时候,也许我们会身无分文;这时候,也许债主会追上门;这时候,我们的亲友或者朋友,都对我们避而不见;这时候,我们甚至有家也不能回···

在这些情况下,我们想高声呐喊,却没有人愿意理睬;这时候我们想低声倾述,却没有人愿意倾听。我们只要咬紧牙关,学会忍辱负重,靠着自己不认输的精神,低头咬牙前行,我们只要靠着我们♫ 从头再来♫ 的努力,才有可能咸鱼翻身,东山再起。

其次,工作做不好,我们要学会忍辱负重。

我们要想生活,要想好好地活着,我们就要想办法出去寻找工作。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工作,我们都能够称心如意;并不是所有的工作,我们都能做得尽善尽美。当我们工作做得不够好的时候,或者当我们的工作老板不满意的时候,我们就要懂得学会忍受。

有时候,同事会讽刺你,甚至嘲笑你,更有的,甚至会羞辱你,这时候,我们千万要懂得,如果是自己做不好的事情,就要学会忍受;当你被老板骂了,千万不要和领导翻脸,然后自己走人!如果我们没有学会拥有一颗忍辱负重的心,那么,我们就很难在这个社会更好地立足,除非我们自己拥有超人一等的能力或者本事。如果是因为我们工作方面的问题,我们还是要懂得低头,去认真查找自己的问题所在,然后努力地做好这件事情,才是最为重要的。

第三,被人冤枉,我们要学会忍辱负重。

活着,我们总难免会遇到受人冤枉的时候。有时候,受到了冤枉,我们可以辩解和诉说缘由,从而让真相大白,而有的时候,我们也会无故躺枪,然后,不管我们怎么辩解,都难以说清。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多说无益,那么,我们就要学会“清者自清”“ 谣言止于智者”自我解嘲式的忍辱负重。

当光阴荏苒而去,总有一些事实,会真相大白;当时间改变了容颜,总有一些过往,会被一一湮灭;当沧海成为桑田,所有的误会,也将灰飞烟灭。当我们明白了这些道理,当我们走过了人生岁月的风风雨雨,我们最终会明白:有时候,忍辱负重,是一个智者的品性。

以上几个方面,我们真的要学会忍辱负重,我们的生活,才能更好地进行下去。但其实,在我们人生道路上,还有很多事情,我们需要学会忍辱负重:在我们人生道路上,如果我们能够做到忍苦、忍怒、忍气,那么,当我们遇到很多不利情形的时候,最终我们会无往而不胜的。所以,真正厉害的人,往往懂得忍辱负重,朋友们,你们说,是这样的吗?

党的三大党章具体规定?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

(1923年6月中共三大议决)

第一章 党 员

第一条 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党纲及章程并愿忠实为本党服务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第二条 党员入党时,须有正式入党半年以上之党员二人之介绍,经小组会议之通过,地方委员会之审查,区委员会之批准,始得为本党候补党员。候补期劳动者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但地方委员会得酌量情形伸缩之。候补党员只能参加小组会议,只有发言权与选举权,但其义务与正式党员同。

第三条 凡经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承认之党员,当通告该党员所在地之地方委员会,亦须经过候补期;凡已加入第三国际所承认之各国共产党者,经中央审查后,得为本党正式党员。

第四条 党员自请出党,须经过区之决定,收回其党证及其他重要文件,并须由介绍人担保其严守本党一切秘密,如违时,由区执行委员会采用适当手段〔段〕对待之。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各农村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兵营各学校等机关及附近,凡有党员五人至十人均得成立一小组,每组公推一人为组长,隶属地方支部,不满五人之处,亦当有组织,公推书记一人,属于附近之区或直接属于中央。如各组所在地尚无地方支部时,则由区执行委员会直辖之,未有区执行委员会之处,则由中央直辖之。

第六条 一地方有十人以上,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许可,区执行委员会得派员至该地方召集全体党员大会或代表会,由该会推举三人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三人--如委员因事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未有区执行委员会之地方,则由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派员召集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直接隶属中央。区执行委员会所在地,得以区执行委员会代行该地方执行委员〈会〉之职权。

第七条 各区有两个地方执行委员会以上,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有组织区执行委员会必要时,即派员到该区召集区代表会,由该代表会推举五人组织该区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三人,如委员因事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委托一个地方执行委员会暂时代行区执行委员会之职权。区之范围,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并得随时变更之。

第八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九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五入,如委员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

第九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任期均半年,组长任期不定,但均得连选连任。

第十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大会的各种决议,审议及决定本党政策及一切进行方法;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并在其范围及权限以内审议及决定一切进行方法。各委员会均互推委员长一人总理党务,其余委员协同委员长分掌职务。

第十-条 大会或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之各种议案及各地临时发生之特别问题,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均得指定若干党员组织各种特别委员会处理之;此项特别委员会开会时,须以各该执行委员会一人为主席。

第三章 会 议

第十二条 各小组每星期至少须开会一次,由组长召集之。各地方每月至少召集全体党员会议一次(其有特别情形之地方,得改全体会议为组长会议,但全体会议至少须两月一次)。各区每三月由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该区全体党员代表会议一次,每五人有一票表决权。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一次。中央执行委员会,每四月开全体委员会一次。

第十三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召集全国代表临时会议。有三分一之区代表全党三分一之党员之请求,中央执行委员会亦必须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全国代表大会或临时会议之代表入数,每地方必须派代表一人,但人数在四十人以上者得派二人,六十人以上者得派三人,以上每加四十人得加派代表一人。每地方十人有一票表决权。末成地方之处,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令其派出代表一人,但有无表决权由大会决定。

第十五条 凡一问题发生,上级执行委员会得临时命令下级执行委员会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得随时派员到各处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此项会议应以中央特派员为主席。

第十七条 中央及区与地方执行委员会,均由委员长随时召集会议。

第四章 纪 律

第十八条 全国代表大会为本党最高机关;在全国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

第十九条 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

第二十条 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相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

第二十-条 各地方党员半数以上对于执行委员会之命令有抗议时,得提出上级执行委员会判决;地方执行委员会对于区执行委员会之命令有抗议时,得提出中央执行委员会判决;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抗议时,得提出全国大会之〔或〕临时大会判决;但在未判决期间均仍须执行上级机关或〔之〕命令。

第二十二条 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及各组均须执行及宣传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发生,中央执行委员会未发表意见时,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所发表之一切言论倘与本党党纲宣言章程及中委〔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及所定政策有抵触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得令其改组之。

第二十三条 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加入一切政治的党派。其前已隶属一切政治的党派者,加入本党时,若不经特许,应正式宣告脱离。

第二十四条 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为任何资本阶级的国家之政务官。

第二十五条 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

第二十六条 凡党员有犯左列各项之一者,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开除之:

(一)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党纲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

(二)无故联续二次不到会;

(三)无故欠缴党费三个月;

(四)无故联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

(五)不守纪律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

(六)泄漏本党秘密。

地方执行委员会开除党员后,必须报告其理由于中央及区执行委员会。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本党经费的收入如左各项:

(一)党费:党员月薪在三十元以内者,月缴党费两角;在三十元以上至六十元者缴一元;六十元以上至百元者缴二十分之一;在一百元以外者缴十分之一。失业及在狱党员均免缴党费。

(二)党内义务捐。由地方〈执行委员〉会酌量地方经费及党员经济力定之。

(三)党外协助。

第二十八条 本党一切经费收支,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支配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之权,属全国代表大会,解释之权属中央执行委员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本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九二三年七月十日〔1〕--二十日)议决,自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之日起发生效力。

根据一九二三年七月印行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大会决议案及宣言》刊印

守经达权其他应用

组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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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接

权变锋出权衡利弊权衡轻重权豪势要权均力敌权均力齐权钧力齐权倾天下权倾中外权时救急权时制宜权移马鹿权欲熏心权宜之策权宜之计权尊势重权重望崇权重秩卑

反接

白发相守闭关自守闭境自守闭门自守白头相守杜门自守分兵把守画疆墨守画疆自守斤斤自守进可以攻,据可以守进可以攻,退可以守洁身自守齑盐自守逆取顺守凭险作守输攻墨守疏忽职守擅离职守玩忽职守行监坐守玄香太守形影自守婴城固守婴城自守以攻为守一麾出守一钱太守有为有守忠于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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