缉拿归案的意思解释及典故(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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缉拿归案
拼音: jī ná guī àn
频率: 常用
年代: 现代
词性: 中性词
结构: 连动式
解释: 缉拿:搜查逮捕。将犯罪分子逮捕、押解或引渡到司法机关,以等待审讯结案。

语法: 作谓语、定语;多用于法制方面。
典故出处: 
成语示例:
英文翻译: bring somebody to justice <hound down>

缉拿归案的意思解释及典故

捉拿归案的意思?

逮捕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律手段的名称,是名词。 缉拿归案与捉拿归案均为动词,好像是同义词吧。 如果一定要进行区分的话,那么

1、缉拿归案是通过通缉的手段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也就是说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是被下了通缉令的。

2、捉拿归案就是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的一种比较精彩的说法而已。

缉拿归案--成语一?

捉拿归案:将潜藏或逃走的罪犯逮捕、押解或引渡到司法机关审讯结案。

捉拿:擒捉;缉捕。

归案:引渡到司法机关审讯结案。

近义词逮捕归案、绳之以法是成语

专心等人的成语?

【嗷嗷待食】:嗷嗷:哀鸣声;待:等待;食:喂养。迫于饥饿而急于求食的样子。形容灾民受饥饿,处于困境等待援助。

【百凡待举】:无数事情都等待兴办。

【不亡何待】:不灭亡还能等待什么。即必然灭亡。

【藏器待时】:器:用具,引伸为才能。比喻学好本领,等待施展的机会。

【朝衣东市】:指大臣等待被杀。

【乘坚伺隙】:钻空子等待时机。

【乘间伺隙】:利用空隙或漏洞以等待机会。

【迟疑观望】:指犹豫等待,不作决定。

【持重待机】:持重:小心谨慎。形容谨慎地等待时机。

【垂拱仰成】:垂:衣服下垂;拱:拱手;仰:脸向上。指垂衣、拱手、仰首,等待成功。比喻坐享其成。

【待机再举】:举:行动。等待时机然后再行动。

【待贾而沽】:等待善价出售,也比喻怀才待用或待时而行。亦作“待价而沽”。

【待价藏珠】:珍藏明珠,以待高价。比喻有真才实学,等待受人赏识而用。

【待时而动】:时:时机。等待时机然后行动。

【待时而举】:待:等待;举:行动。等待有利时机再采取行动。

【待时守分】:待:等待;时:时机;分:本分。为了等待好的时机而暂时安分守己。

【待势乘时】:待:等待;势:趋势,形势;乘:利用;时:时机。等待形势发展,利用有利时机。

【待兔之人】:等待兔子自己撞到树根上去的蠢人。比喻墨守成规不知变通或妄图坐享其成不劳而获的人。

【待字闺中】:字:许配;闺:女子卧室。留在闺房之中,等待许嫁。旧指女子成年待聘。

【笃近举远】:笃:忠实,厚道;举:举荐,选拔。对关系近的厚道,对关系远的举荐,指同等待人。

【更待何时】:更:再,复。指不必再等待,已到了该说该做的时候。

【觥饭不及壶飧】:丰盛的酒肴没有准备好,不如一壶水泡饭可以解除饥饿。比喻事情很急,不能等待。

【关门候户】:等待关门。泛指照应门户。

【观机而动】:时:时机。等待时机然后行动。

【观机而作】:等待时机然后行动。同“观机而动”。

【河清难俟】:俟:等待。很难等到黄河水清。比喻时间太长,难以等待。

【鹤立企伫】:企:踮起脚后跟;伫:久立而等待。像鹤一样伸长脖子,踮起脚跟,长时间地站着等待。形容急切的盼望等待。

【缉拿归案】:缉拿:搜查逮捕。将犯罪分子逮捕、押解或引渡到司法机关,以等待审讯结案。

【急不及待】:急得不能等待。形容心怀急切或形势紧迫。同“急不可待”。

【急不可待】:急得不能等待。形容心怀急切或形势紧迫。

【急不可耐】:急得不能等待。形容心怀急切或形势紧迫。

【掎挈司诈】:掎挈:指摘;司:同“伺”,侦候;诈:欺诈。抓住人家过错,等待机会来陷害。

【掎挈伺诈】:抓住人家过错,等待机会来陷害。

【计日而待】:计:计算;待:等待。可以数着日子等待。形容为时不远。

【计日而俟】:可以数着日子等待。形容为时不远。同“计日而待”。

【计日可期】:可以数着日子等待。形容为时不远。同“计日而待”。

【计日以待】:可以数着日子等待。形容为时不远。同“计日而待”。

【计日以期】:可以数着日子等待。形容为时不远。同“计日而待”。

【计日以俟】:数着日子等待。极言盼望之殷切。

【将在军,君命有所不受】:将:将领;受:接受。将领远征在外可以相机作战,不必事先请战或等待君主的命令再战。

【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将:将领;受:接受。将领远征在外可以相机作战,不必事先请战或等待君主的命令再战。

【居货待价】:囤聚货物,等待高价出售。

【君子报仇,十年不晚】:君子:泛指品德高尚的人。指有志之士报仇雪恨不必性急,等待时机再动手。

【窥间伺隙】:窥:暗中观察;伺:守候,等待机会。暗中观察,准备伺机采取行动。

【窥伺间隙】:窥:暗中观察;伺:守候,等待机会。暗中观察,准备伺机采取行动。

【窥闲伺隙】:窥:暗中观察;伺:守候,等待机会。暗中观察,准备伺机采取行动。

【来世不可待】:对于未来的事,不可期望等待。

【轹釜待炊】:刮锅有声,等待烧火做饭。形容生活艰难。

【敛翼待时】:敛:收敛;翼:翅膀。收束翅膀等待起飞的时机。比喻收敛锋芒才华,等待时机。

【摩厉以须】:磨快刀子等待。比喻做好准备,等待时机。

【摩厉以需】:磨快刀子等待。比喻做好准备,等待时机。同“摩厉以须”。

【摩砺以须】:磨快刀子等待。比喻做好准备,等待时机。同“摩厉以须”。

【磨厉以须】:指磨刀以待。比喻作好准备,等待时机。亦作“磨砺以须”。

【磨砺以须】:磨快刀子等待。比喻做好准备,等待时机。

【平等互利】:指彼此享有同等待遇,互相有利。

【迫不及待】:迫:紧急。急迫得不能等待。形容心情急切。

【奇货可居】:指把少有的货物囤积起来,等待高价出售。也比喻拿某种专长或独占的东西作为资本,等待时机,以捞取名利地位。

【企足矫首】:企:踮脚站着;矫:举起。踮起脚后跟,抬起头,比喻盼望等待之殷切。

【跷足而待】:踮起脚跟等待。形容短时间内便能见到事情的结果。

【翘足而待】:踮起脚等待。比喻很快就能实现。

【秋后算帐】:指秋收以后结清欠帐。比喻等待时机进行报复。

【忍尤攘诟】:尤:罪过;攘:排除;诟:耻辱。暂时忍受罪过,等待将来除去耻辱。

【日不我与】:时日不等待我。极言应抓紧时间。

【扫径以待】:径:小路;待:等待。洒扫庭院的小路,准备欢迎客人的到来。

【扫榻以待】:榻:床。把床打扫干净等待客人到来。对客人表示欢迎的意思。

【稍安毋躁】:暂且耐心等待一下,不要急躁。

【时不久留】:时机不会长久等待。意思是要抓紧时机。

【时不我待】:我待:“待我”的倒装,等待我。时间不会等待我们。指要抓紧时间。

【时不我与】:我与:“与我”的倒装;与:等待。时间不会等待我们的。嗟叹时机错过,追悔不及。

【拭目而待】:拭:擦;待:等待。擦亮眼睛等着瞧。形容期望很迫切。也表示确信某件事情一定会出现。

【拭目以待】:拭:擦;待:等待。擦亮眼睛等着瞧。形容期望很迫切。也表示确信某件事情一定会出现。

【束手受戮】:戮:杀。捆起自己,等待被杀。指不作任何抵抗,甘愿等死。

【束手受刃】:束:捆绑;刃:杀。捆起自己,等待被杀。指不作任何抵抗,甘愿等死。

【伺间候隙】:利用空隙或漏洞以等待机会。

【俟河之清】:俟:等待。等待黄河变清。比喻期望的事情不能实现。

【俟河之清,人寿几何】:俟:等待。人的寿命很短,等待黄河变清是不可能的。比喻期望的事情不能实现。

【岁月不待人】:待:等待。指时光流逝,不因人而停留。形容时间过得很快,应抓紧时间。

【韬晦待时】:指暂时掩藏锋芒,隐匿踪迹,等待时机而动。

【停工待料】:停止生产,等待原料。

【囤积居奇】:囤、居:积聚;奇:稀少的物品。把稀少的货物储藏起来。指商人囤积大量商品,等待高价出卖,牟取暴利。

【席珍待聘】:席:铺陈;聘:请人任职。铺陈珍品,待人选用。旧指有才能的人等待受聘用。

【洗颈就戮】:把脖子洗净,伸到刀下受斩。比喻等待灭亡。

【衔勇韬力】:衔:含;韬:掩藏。把勇气和力量掩藏起来。比喻收敛锋芒,等待时机成熟。

湄公河案件真实过程?

湄公河惨案指的是10·5中国船员金三角遇害事件,在2011年10月5日上午的时候,中国两艘商船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遭遇袭击,当时造成了13名无辜船员死亡,其中1人失踪。

湄公河惨案

当时泰国媒体声称中国两艘受害船只“华平号”和“玉兴8号”涉嫌武装走私毒品,在受到泰国军方拦截时开火,泰国军方还击打死一人,并在船上搜到95万粒麻黄素药丸和1支AK47自动步枪。

但是当中国无辜船员从水里打捞出来的时候,场面极其的血腥残暴,所有的死者呈现出手脚被捆、嘴被堵、眼被蒙的状况,情况不容乐观。加上墨迹者描述,所谓的中国船只“武装贩毒”一说纯属栽赃陷害,归根结底就是“金三角”地区特大武装贩毒集团首脑糯康及其集团骨干成员与泰国个别不法军人勾结策划、分工实施,绑架并杀害13名中国船员的一起重大案件。

泰国警方2012年7月2日表示,通过在泰北、缅甸、老挝和中国进行调查,询问109名案发前后的目击者,警方已获得明确证据,证实9名泰国军人涉嫌杀害中国船员。泰国警方当天对9人发出逮捕令,这些人面临两项指控:参与杀人、藏匿尸体。泰国警方同时证实,中国商船没有夹运毒品,船上毒品是“一伙黑衣人”栽赃。已证实,黑衣人是惨案主犯糯康的手下。并表示,现在推进案情发展的关键人物是为9名涉案泰国军人和糯康手下牵线搭桥的中间人。

惨案惊人真相揭秘

湄公河惨案牺牲多少警察 惨案惊人真相揭秘

调查越多大家就会发现更多复杂的东西,湄公河惨案可能是某些国家势力进行长期的谋划而并且雇佣泰国军队帕莽军营士兵,连同当地毒枭、武装组织实施的一系列活动。主要是为了破坏中国和邻国的关系,还为了搅乱中国和东南亚的联系交流,让局势更加混乱这样才可以更好的进行贩毒。

这个案件虽然已经成功抓捕到了涉案的9名泰国军人,还有一个大毒枭坤沙的助手诺坎,以及湄公河流域“金三角”地区特大武装贩毒集团首犯糯康,但是因为知道内情的关键人物沃兰被“灭口”,所以这个案件到底是谁谋划的,直至目前还是一个为解开的谜团。

湄公河案件真实过程是:位于中缅泰三国交界的金三角毒袅糯康贩毒团伙因不满之前中国政府对其賭场贩毒的执法打击,想打击教训一下中国人的恶毒想法。故于||10月年合同几名泰国军人在湄公河尾随中方货船将其毒品裁脏给中方货船上的船员,并将十三名船员残忍枪杀抛尸。糯康及几名犯罪分子被中国警方缉拿归案。

2011年10月5日上午,中国籍船只“华平号”和“玉兴8号”在湄公河流域被两艘不明身份的武装快艇劫持。

随后,又传来了泰国军方枪击“华平号”和“玉兴8号”的消息。

接着,泰国媒体传来相关报道,声称“华平号”和“玉兴8号”涉嫌武装走私毒品,在受到泰国军方拦截时开火,泰国军方还击打死一人,并在船上搜到95万粒麻黄素药丸和1支AK47自动步枪。

但是,随着大量船员尸体从湄公河上打捞上来,死者呈现出手脚被捆、嘴被堵、眼被蒙的状况,再加上附近的另一艘中国船只“华鑫6号”上目击者的描述,以及泰国方面的调查取证,真相逐渐大白,中国船只“武装贩毒”一说纯属栽赃陷害,这其实是“金三角”地区特大武装贩毒集团首脑糯康及其集团骨干成员与泰国个别不法军人勾结策划、分工实施,绑架并杀害13名中国船员的一起重大案件。

惨案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尽快查明案情、缉拿凶手,给遇难者家属一个负责任的交待,切实保护我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国务院委托,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率工作组于2011年10月23日在云南西双版纳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处理案件有关事宜。同时,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任团长的中国公安高级代表团赴泰国,实地了解案情,督促泰方尽快破案。

2011年10月28日,泰国军方中的9名涉案士兵已经归案,交由泰国军事法庭进行审判。于是,糯康及其手下就成为重点抓捕的目标。

2011年10月5日,两艘中国商船,“华平号”和“玉兴8号”在湄公河金山角遭遇快艇武装挟持,“华平号”上的6名中国船员和“玉兴8号”上的7名中国船员,全部遇难。尸体被发现时,双手大多被反绑,双眼被蒙,身上和腹部布满无数枪眼,手段极其凶残。

2011年10月10日,缅甸政府否认佤邦毒枭劫杀中国船员,并称泰国警方枪击中国船员。

2011年10月12日,人保财险云南省西双版纳分公司向惨案中遇难的杨德毅、文代洪、何熙行、曾保成、陈国英5人兑现保险赔款50万元(人均给付10万元)。

2011年10月28日下午,泰国方面表示,嫌犯是隶属于泰国第三军区“帕莽”军营的9名士兵。

2012年9月20日,“10·5”湄公河惨案主犯糯康等人受审。

2012年11月6日,“10·5”湄公河惨案一审宣判糯康被判死刑。

2013年2月19日,中央电视台“感动中国”2012年度人物评选揭晓。这个走过11个春秋、被誉为“中国人年度精神史诗”的舞台,这次把特别致敬奖颁了一群共和国警察——湄公河“10·5”案专案组。

2014年7月15日,以“10·5”湄公河大案为蓝本创作的公安题材电视剧《湄公河大案》在央视一套黄金档播出。

2016年9月30日,电影《湄公河行动》正式上映。

2016年10月5日,“湄公河惨案”五周年。

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日子,电影《湄公河行动》极显其现实意义!

电影《湄公河行动》根据“10·5”中国船员金三角遇害事件改编,这种警匪类型片以真实事件进行改编具有了先天性的优势,为电影提供了天然的故事情节及各色人物。

从结果来看,影片通过大量手持摄影的方式,来展现纪实感,突出了剧情的紧张激烈和人物内心的忐忑不安。另外,在保持事件纪实性的同时,《湄公河行动》又有着所有商业电影的一切标配元素,让该影片成为了一部具有燃到爆的视听效果,又不乏人文关怀的上乘之作。

电影《湄公河行动》是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真实事件为10·5中国船员金三角遇害事件,又被称为湄公河惨案。是指2011年10月5日上午,“华平号”和“玉兴8号” 两艘商船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遭遇袭击的事件。此事件造成“华平号”上的6名中国船员和“玉兴8号”上的7名中国船员全部遇难,其中1人失踪。

2011年10月28日下午,泰国表示,嫌犯是隶属于泰国第三军区“帕莽”军营的9名士兵。2012年4月25日,“10·5”案件联合专案组在老挝波桥省抓获案件主犯糯康。2013年3月1日,案件主犯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在云南昆明被执行死刑。

2012年1月14日晚19时10分,中国商船“盛泰11号”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遭到了袭击。接到报警之后,中老双方紧急联合处置,启动了处置突发情况的紧急预案,联合巡逻执法船成功的实施了救援。

中文名1·14中国商船湄公河遇袭事件

地点湄公河金三角水域

时间2012年1月14日晚7点

事件遇袭

伤亡情况

人员无伤亡

晚上7点10分在湄公河国际航道孟西岛上游老挝会龙河口下游2里处的湄公河水域,遭到了从老挝方向一侧的枪击。接到报警之后,中老双方紧急联合处置,启动了处置突发情况的紧急预案。

当时兵分两路,由老挝方向紧急电话联系被袭击船事发地点的老挝方军营,派出警力从陆路赶赴事发现场进行搜寻,并且展开救助。同时老挝巡逻执法船艇的战斗队员应中方要求也登上了中方的执法船只,和中方的战斗队员一起紧急的开往事发地点,来联合处置这次突发突发事件。接到任务之后,所有的队员全副武装,带上防爆头盔,穿上防弹救生衣,携带轻武器,照明弹等紧急应制的装备,记者也是躲在甲板两侧的掩体后面。

这个水域船只遇袭事件频频发生,而且枪支走私、武装贩毒案件也是频发,而且昨天是夜航,更加增加了这次救援的难度,而且危险系数也比较大。今天凌晨我们到达了出事水域,登上了“盛泰11号”船实地看了被袭的现场。记者看到船上的玻璃被子弹打出弹孔,穿过玻璃又穿过了船上的一侧墙板,又穿透了木门。

船长说,事发的时候这个船上一共有5人,所幸这5人都没有伤亡。他在驾驶的过程当中看到从岸边射向他们的子弹,因为是晚上,子弹吐着火舌朝他们飞来。因为这个时候他把油门先是松掉了,船是在江面上漂流,由于这样对保护自己不利,他们冒着危险把油门拉到底,快速往上游开了2公里,停靠到了一个相对比较安全的地方。

这个船只上拉的是木材,是从泰国清盛港返回云南西双版纳关累港。

湄公河大案以公安机关侦破“湄公河‘10·5’案件”的真实故事为创作基础,讲述了中国公安机关在老、缅、泰三国警方的支持配合下,成功侦破杀害中国船员一案并破获重大国际贩毒团伙的故事,将展现出中国警察忠于职守、坚忍不拔、敢于担当的职业精神以及跨国警务合作取得的积极成果,彰显党和政府保护人民的坚强决心。

《湄公河大案》以公安机关侦破“湄公河‘10·5’案件”的真实故事为创作基础,讲述了中国公安机关在老、缅、泰三国警方的支持配合下,成功侦破杀害中国船员一案并破获重大国际贩毒团伙的故事,将展现出中国警察忠于职守、坚忍不拔、敢于担当的职业精神以及跨国警务合作取得的积极成果,彰显党和政府保护人民的坚强决心。

个人认为倒是值得一看,里面的人物表演的挺到位。

2011年10月5日上午,中国籍船只“华平号”和缅甸籍船只“玉兴8号”在湄公河流域被两艘不明身份的武装快艇劫持。“华平号”上的6名中国船员和“玉兴8号”上的7名中国船员,13人全部遇难。中老缅泰四国执法部门开展了大量侦查工作,成功抓获了糯康、桑康、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等主要犯罪嫌疑人。湄公河“10·5”案四名罪犯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20

2011年10月5日上午,“华平号”和“玉兴8号” 两艘商船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遭遇袭击。“华平号”上的6名中国船员和“玉兴8号”上的7名中国船员全部遇难;2011年10月10日,缅甸政府否认佤邦毒枭劫杀中国船员,并称泰国警方枪击中国船员。2011年10月12日,人保财险云南省西双版纳分公司向惨案中遇难的杨德毅、文代洪、何熙行、曾保成、陈国英5人兑现保险赔款50万元(人均给付10万元);10月28日下午,泰国表示,嫌犯是隶属于泰国第三军区“帕莽”军营的9名士兵。2012年9月20日,惨案主犯糯康等人受审;11月6日,惨案一审宣判糯康被判死刑。以“10·5湄公河大案”为蓝本创作的公安题材电视剧《湄公河大案》于2014年7月开播

2011年10月5日上午,中国籍船只“华平号”和缅甸籍船只“玉兴8号”在湄公河流域被两艘不明身份的武装快艇劫持。当时与被劫船只一起的还有“华鑫6 号”,但由于位置靠后,未被拦截。“华鑫6号”船员证实,看到有7到8名武装匪徒登上两艘船后挟船离去,随后便与其失去联系。对于之后发生的交火,《曼谷邮报》6日报道称,泰国军方5日接到毒品走私入境线索,在当天下午发现事发船只,并与船上5名武装分子交火,其中1名武装分子被击毙,其余逃离。被击毙武装分子不是中国籍。随后几天内,泰国警方从湄公河相继捞起了11具中国船员尸体。据判断,船只应该是被毒贩劫持,杀害船员也是劫匪所为。

据《曼谷邮报》27日报道,被多国政府通缉的毒枭诺坎已经被老挝警方逮捕,并被移送往中国。报道称,诺坎可能掌握有去年“湄公河惨案”中国13名被杀船员的关键信息。

新华网昆明9月18日电(记者王研、伍晓阳)震惊中外的“10·5”湄公河惨案将于9月20日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安部专案组向记者介绍了湄公河惨案发生以来的重要节点。

2011年10月5日:两艘中国商船在湄公河“金三角”缅甸水域遭劫持,13名中国籍船员在湄公河泰国水域被枪杀。

2011年10月6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启动边境警务合作机制,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区,走访调查了解案情,协助打捞遇难船员遗体。

2011年10月10日:外交部发言人刘为民在记者会上介绍湄公河案件的最新情况。云南省派出工作组查找失踪者、安抚家属、处置善后工作。

2011年10月13日:外交部召见泰国、老挝及缅甸驻华使节提出紧急交涉。遇难船员家属抵达泰国认领亲人遗体。

2011年10月15日:外交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组成两个联合工作组分赴泰国和云南省开展工作。赴云南工作组看望慰问了遇难者家属。

2011年10月17日:中国政府联合工作组在泰国警方有关负责人及中国驻泰国使馆领事官员的陪同下,对湄公河惨案的事发水域现场进行勘察。

2011年10月23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云南西双版纳召开会议,研究处理湄公河惨案有关事宜,部署澜沧江—湄公河航道安全工作。同日,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率中国公安代表团抵达曼谷。之后,代表团听取了泰国警方关于湄公河惨案调查工作的情况介绍,实地察看了案发现场和有关物证。

2011年10月2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与泰国总理英拉通电话。温家宝要求泰方加紧审理此案,依法严惩凶手。

2011年10月30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钓鱼台国宾馆分别会见了来华参加中老缅泰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会议的老挝副总理兼国防部部长当斋、泰国副总理哥威、缅甸内政部部长哥哥。

2011年10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钓鱼台国宾馆集体会见了中老缅泰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会议各国代表团团长。同日,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了《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会议纪要》,发表了《关于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的联合声明》。

2011年11月3日:由公安部、云南省公安厅、西双版纳州公安局等国内相关执法部门组成的“10·5”案件联合专案组成立。

2011年11月25日至26日:中老缅泰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部长级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同意自当年12月中旬开始在湄公河流域开展联合执法。

2011年12月9日:云南公安边防总队水上支队在云南西双版纳正式成立并举行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誓师大会,公安部副部长孟宏伟出席并讲话。中老缅泰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联合指挥部在云南西双版纳关累港码头揭牌。

2011年12月10日:中老缅泰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首航仪式在西双版纳关累港举行,四国联合巡逻执法正式启动,湄公河国际航运开始恢复通航。

2012年4月25日:在中老警方合作下,湄公河惨案首犯糯康在老挝被抓获。此前,糯康犯罪集团三号人物依莱、二号人物桑康等先后落网。

2012年5月10日:湄公河惨案首犯糯康由老挝依法移交中方。当日,糯康被押送抵京。中国公安机关在机场向糯康宣读了对其的逮捕令。

2012年5月10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迎接凯旋抵京的公安部专案组成员,表示“10·5”专案是我国开展国际执法合作的典型范例。

2012年7月2日:泰国警方表示,通过调查证实9名泰国军人杀害中国船员。当天,泰国警方对9名军人发出逮捕令。这些军人面临两项指控:参与杀人、藏匿尸体。泰国警方同时证实,中国商船没有夹运毒品。

2012年7月8日至12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访问老挝、缅甸和泰国,就推动湄公河执法安全合作与三国领导人和相关部门会谈。

2012年7月19日:老挝应邀派工作组来华提审糯康等犯罪嫌疑人。

2012年7月19日至23日:公安部派出专家工作组前往泰国,与泰方就湄公河案件进行会商,相互通报了各自掌握的案情,并交换了相关证据材料。

2012年8月6日:泰国警方来华提审糯康等犯罪嫌疑人。

2012年8月12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对“10·5”湄公河惨案的糯康、桑康、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6名被告人分别以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依法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2年8月21日:缅甸军警联合工作组来华提审糯康等被告人。

2012年9月20日:湄公河惨案将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我尊重中国法律,愿意接受中国法律的制裁。”面对庄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面对肃穆的中国法庭,曾经为患湄公河流域的糯康犯罪集团的6名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向法庭供述了他们参与杀害13名中国船员的经过。

9月20日至21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震惊中外的湄公河“10·5”案件进行了为期两天的公开开庭审理。等待6名被告人的终将是正义的审判和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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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现场

还原

两天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出示了大量证据。6名被告人也进行了供述。从这些内容中,记者仿佛看到了中国船员惨遭虐杀的一幕。

密谋报复

2011年9月27日,缅甸散布岛,糯康集团基地。

糯康对集团的二号人物桑康、三号人物依莱说,有两艘中国船上下航行不交保护费,还拉缅军来攻打我们,要教训他们。随后,糯康说出了自己的计划把毒品放在两艘船上栽赃,并杀掉船上的人,再由泰国军方来查毒品。

依莱领到了放眼线、踩点的任务,并和弄罗(弄罗及其他部分犯罪嫌疑人将另案处理)联络上了泰国军人。10月3日,依莱、弄罗和泰国军人见了面。两人抛出了糯康给的条件:如果泰国军人到中国船上查毒品,将有助于泰国军人立功晋升;作为回报,泰国军方在清盛码头给糯康集团提供出入方便,还要提供武器。双方一拍即合。

阴谋很快成为行动。按照糯康的要求,依莱在湄公河沿岸安排了眼线,并与弄罗一起选定了停船杀人地点金三角大佛下游,湄公河泰国水域。

劫船藏毒

10月4日,桑康接到了糯康的电话:两艘中国船第二天到。随后,桑康安排集团四号人物翁蔑准备第二天劫船。

“这又不是第一次劫船,不用特别分工。桑康主要负责监督翁蔑他们及组织内部管理;依莱在江岸上安排眼线观察船只、外围望风、获取信息;翁蔑负责劫船、运输毒品。”糯康在供述中说。

5日早上5时许,糯康让桑康将翁蔑叫进自己的草棚,下达了劫船杀人的命令。

“大约7点左右,在弄要,我们把两艘中国船只截停,一艘是油船、一艘是货船。”翁蔑的供述显示,糯康在电话中让翁蔑等人上船后将中国船员全部捆好。

“约15分钟后,岩囡、嘎米各开一艘快艇拉着波涛罕恩的手下来跟我们会合。”翁蔑供述称,自己上的是油船,除了留下开船的,用手铐铐上他的手,其他船员被赶上货船,与货船上的船员集中押到一层船舱的一个房间里,由波涛罕恩的手下看守。

半小时后,翁蔑带人将岩湍从散布岛拉来的毒品藏到了两艘中国船上。技术部门的鉴定结果显示,这些毒品系甲基苯丙胺,共91.96万粒。 “我尊重中国法律,愿意接受中国法律的制裁。”面对庄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面对肃穆的中国法庭,曾经为患湄公河流域的糯康犯罪集团的6名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向法庭供述了他们参与杀害13名中国船员的经过。

9月20日至21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震惊中外的湄公河“10·5”案件进行了为期两天的公开开庭审理。等待6名被告人的终将是正义的审判和公正的判决。

湄公河惨案全程回忆录 糯康死刑现场处死视频照片曝光

2011年10月5日,糯康犯罪集团在湄公河“金三角”地区水域劫持两艘中国商贸船只,并枪杀13名中国籍船员。糯康等4名主犯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维持原判之后依法进入了死刑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死刑。 据了解,法院将采用注射方式对四名罪犯执行死刑。在执行死刑前,法院已按涉外程序及时通知泰国、缅甸两国驻昆明领事馆对各罪犯进行会见,并通过领事馆联系了各罪犯的近亲属安排探视,保障了他们所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在死刑执行后,还将对四名罪犯的骨灰、遗书及遗物等向其近亲属或所在国驻昆明领事馆进行移交。

真正的湄公河案件确实像电影上演绎的那么有大片既视感,劫匪和凶手甚至比电影上还要凶残和狂妄,虽然破案过程当然没有电影一样有那么壮观的战斗场面,我国武警并没有和毒贩集团发生大规模的枪战。但是我国警方也参与了很多危险成分很大的任务,所克服的困难也远远比电影上还要困难,包括电影上的卧底情节和在雨林里的抓捕潜伏。

湄公河事件发生时笔者还是初中生,笔者是从国防报纸上了解到的案情,在那段时间报纸几乎每天都保持着案情更新,照片上那些捆绑的中国船员尸体,满是弹痕的船舱,都诉说着劫匪的惨绝人寰和我国公民遇害的悲惨。

对于我国这种极其重视命案的国家来说,13条人命!13条人命被无情且残忍的剥夺,且发生在境外,对于我们的国家来说,是一项重大的刑事和外交案件。我国当时外交部和云南公安部反应迅速,和东南亚三国联合查案。这一点是非常不容易的,因为11年我国还没有今天这么强大,东南亚某国因为和毒贩和派系的各种利益,对我国的要求有些排斥,甚至造谣舆论,污蔑我国遇害船员是贩毒分子,是被当地警方追捕过程中失踪,对于这种极大伤害我国人民情感的荒谬行为,我国外交部重拳出击,迅速和其他两国打成协议,共同找出了遇害公民的遗体,澄清了毒贩的谣言。

在国际重案组查案过程中,各国整理线索开始把目光放到糯康的贩毒犯罪团伙上。11年11月底,我国抓捕的一名缅甸籍毒贩交代了湄公河惨案是糯康组织干的。随后各国警方开始对糯康组织进行有计划的抓捕,糯康组织的骨干人员不断落网,但主犯糯康一直四处逃窜,期间逃过警方三次抓捕。

我国的两名干警甚至在野外雨林里潜伏了两天三夜,距离糯康老巢只有几千米的距离。不可谓不危险,不传奇。

在我国的不断督促和各国联合打几下,糯康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在糯康越境从缅甸到老挝时被早已布下天罗地网中国和老挝警方抓获,并最终押送到中国受审。

当时糯康移交中国的时候,国防时报用了封面的四分之一报道此事,全国的心弦也终于不用紧绷,真不仅仅是为受害者讨还公道,也是为了我国的民族尊严:没有人可以随意欺辱中华人民,随意伤害我国国民。当然,我们的祖国做到的远不止如此,糯康事件后,中国和东南亚国家开始联合巡航,挂着中国国旗的警卫船只开始在澜沧江河段和湄公河河段巡逻,有力的遏制了犯罪,保护了我国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总得来说,虽然糯康落网中没有发生电影中那种大片式的情节,但是我国警方所承受的风险和在抓捕中经历的磨难,绝对是电影所拍不出来的

10·5中国船员金三角遇害事件

刑事案件

10·5中国船员金三角遇害事件又被称为湄公河惨案,是指2011年10月5日上午,“华平号”和“玉兴8号”两艘商船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遭遇袭击的事件。

湄公河惨案事件经过

2011年10月5日上午9点

劫持事件全程记录

中国籍船只“华平号”和缅甸籍船只“玉兴8号”在湄公河流域被两艘不 明身份的武装快艇劫持。与被劫船只一起的还有“华鑫6号”,但由于位置靠后,未被拦截。“华鑫6号”船员证实,看到有7到8名武装匪徒登上两艘船后挟船离去,随后便与其失去联系。

10月5日中午12点

玉兴8号船长突然用紧急广播呼叫,船长只说了四句话“我现在在吊车码头!马上叫救护车!马上报警!有人受伤了!”之后就没有了消息。事发后,通过缅甸境内的报关员证实,当天中午11点左右,在离被劫持地点5公里的地方,报关员看到两条快艇押着两条运输船通过,但没看到船上是由什么人驾驶。报关员通过无线电与运输船联系,但没有得到回应。

10月5日下午13点半

泰国军方接到毒品走私入境线索,遂加强巡逻和检查力度。警方的巡逻艇5日在清闲镇的湄公河上,发现事发船只,船上装的货物是水果,与普通货船无异,但货物旁有人在看守,样子却不像是水手。警方遂示意货船停船接受检查。两艘货船并未停下,反而加速逃跑,之后军方与船上5名武装人员交火,武装人员中一名被击毙,其余逃离。

10月5日下午14点

船舱弹孔

14点左右,“玉兴8”号船舶业务员从泰国警方了解到:“华平”号和“玉兴8号”船停靠在金三角吊车码头,两艘船上已没有船员,“玉兴8”号船上有一具尸体,尸体已面目全非,难于辨认,尸体旁放有枪支。“玉兴8”号的驾驶室到处血迹,有多处弹孔,两艘船上共搜出八、九十万颗毒品麻黄素,两艘船上的船员去向不明。

事后几天

2011年10月7日,在泰国清盛码头先后发现了两具遗体,经证实为“华平号”船长黄勇和“玉兴8号”船长杨德毅的儿子。遗体双手被手铐铐住,头、腹部中弹两枪死亡;另外一个的眼睛、嘴巴被胶带封住,颈部有致命刀伤,胸腹部中弹死亡。

遗体打捞

2011年10月8日,泰国警方从湄公河打捞起9具中国船 员尸体,另有2人下落不明。打捞出来的遗体双手被手铐铐住,头上缠满胶带,背上有无数的枪眼。

2011年10月10日,泰国清莱府清盛县县长色萨·西讪在接受新华社电话采访时说:在湄公河遭袭的两艘货船上13名中国船员全部遇难,搜救人员当天早些时候在清莱府清孔县境内湄公河水域发现一具中国船员遗体。由云南省外事、公安、交通、民政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抵达事件发生地泰国清盛县开展工作。经工作组确认,截至11日17时,遇难中国船员总数为12名,仍有一名失踪者。

遇难名单

船只

姓名

性别

备注

中国思茅籍船舶“华平号”船员

黄勇

三等船长

蔡方华

三等轮机员

杨应东

水手

李燕

炊事员

王建军

三等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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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回应

中国

家属代表

事件发生后,中国外交部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指示驻泰国使 领馆迅速查明情况,全力搜寻失踪中国公民下落,做好善后等后续工作,同时要求相关国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在湄公河相关水域航行的中国船舶船员的保护。驻清迈总领事已在第一时间率员赴事发现场开展工作。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与老挝南塔和波桥外事厅取得了联系,让其提供信息[1]。

2011年10月13日,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遭袭遇难船员的29名家属代表离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从中国磨憨口岸出境,前往泰国清盛县辨认遇难亲人遗体并在事发地湄公河边举行追思会吊唁死难者。

缅甸

针对2011年10月10日泰国军方和警方称:由缅甸佤邦毒枭诺坎指 挥的贩毒集团被认为是在湄公河枪杀中国船员的幕后黑手,缅甸佤邦政府发言人当天声明,佤邦方面与事件无关。缅甸佤邦发言人李祖烈表示,媒体上公布了这个事情跟佤邦有染以后,佤邦也进行了调查,找到了当时在泰国清盛码头的一个目击者,根据这个目击者的说法,当发现这个船只下来时候,泰国警察曾经从岸上对船只鸣枪示警,中国货船停了,随后泰警登船,发现了一具船员的尸体和五名船员,片刻之后,目击者证人看见泰警枪击这五名船员,并将六具尸体推入江中。

泰国

2011年10月6日,对于之后发生的交火,泰国《曼谷邮报》报道称,泰国军方5日接到毒品走私入境线索,在当天下午发现事发船只,并与船上5名武装分子交火,其中1名武装分子被击毙,其余逃离。被击毙武装分子不是中国籍。随后几天内,泰国警方从湄公河相继捞起了11具中国船员尸体。泰国中文报纸《世界新闻》报道,清莱府警方近期接到报案,称邻国有一大批毒品准备运往金三角,可能会通过水路运输,警方遂加强巡逻和检查力度,争取将这批毒品拦下。警方的巡逻艇5日在清闲镇的湄公河上,发现两艘从上游驶来的货船,分别名叫“玉兴8号”和“华平”号,两艘船均是300吨级的货船。警方发现,船上装的货物是苹果、雪梨等水果,与普通货船无异,但货物旁有人在看守,样子却不像是水手,警方发现异常遂示意货船停船接受检查。可是两艘货船并未停下,反而加速逃跑,并利用体型庞大强行逼退警方的巡逻艇。巡逻警方立即用无线电请求支持,边境警方立即派出武装快艇追逐。货船上的人看到快艇追到,竟然向快艇上的警员射击,警方立即开火还击,并成功击毙一名毒贩,毒贩们看到此情景纷纷跳下水逃跑,警方将两艘货船拦下。通过检查,警方在货船内搜到95万粒麻黄素药丸(另有一说为918000粒)和1支AK47自动步枪。[1]

2011年10月10日,泰国《曼谷邮报》报道称,经初步调查,泰国警方认为这起劫杀案的凶手是来自缅甸佤邦的诺坎贩毒集团,劫匪的动机可能是索要保护费,也可能想劫持船只运毒,遭到中国船员拒绝后,便对他们痛下毒手。泰国军方和警方称,华平号”和“玉兴8号”的遇袭情况和诺坎的作案手法很像。由缅甸佤邦毒枭诺坎指挥的贩毒集团被认为是在湄公河枪杀中国船员的幕后黑手。

案件处置

案件调查

• 联合勘察

孟建柱参加中老缅泰声明

2011年10月13日,中国外交部召见泰国、老挝及缅甸 驻华使节,提出紧急交涉。遇难船员家属抵达泰国认领亲人遗体。

2011年10月14日,遇难船员遗体告别仪式举行。中国公安领航船带领滞留泰国的28艘中国货船启程回国。

2011年10月16日上午,由云南省外事、公安、交通、民政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与泰国方面开始对遇袭船只进行首次共同现场勘查。下午,中国政府联合工作组在泰国清莱府与泰国警察副总监班西里·巴帕瓦举行会谈。

滞留泰国船队回国

2011年10月23日,受国务院委托,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云南 西双版纳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处理“10·5”案件有关事宜,并提出建立中老缅泰四国维护澜沧江—湄公河国际航运安全执法合作机制。滞留泰国的全部中方船只平安返回中国国内。[2]

2011年10月24日,中国派出以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为团长的高级代表团赶赴泰国,了解相关案情,督促泰方尽快破案。[2]

2011年10月26日,中国公安代表团调查案发现场。

2011年10月28日,警方锁定9名嫌疑人,嫌犯是隶属于泰国第三军区“帕莽”军营的9名士兵。

2011年10月2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与泰国总理英拉通电话,要求泰方加紧审理,依法严惩凶手,希望中老缅泰协商建立联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共同维护湄公河航运秩序。[3]

2011年10月31日,在中国政府倡导下,中、老、缅、泰四国在北京决定建立湄公河流域安全执法合作机制,该机制的建立为协作侦办专案奠定重要基础。随后,专案组分别向老缅泰三国派驻工作组,专案组领导先后10余次出访老缅泰,与老缅军警和泰国警方高层会谈会晤数十次。

2011年11月3日,公安部、云南省公安厅、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以及中国国内相关执法部门组成了“10·5”案件联合专案组,公安部禁毒局局长刘跃进任组长,抽调200余名精兵强将全力破案。[2]经过大量的调查摸排,专案组判明两艘中国商船是在湄公河孟喜岛附近河段被非法武装力量劫持的,现场发现的毒品、枪支,极可能为栽赃陷害。结合2008年以来发生在湄公河上的28起针对中国公民的劫持伤人案,经过大量分析和研判,专案组把“金三角”地区特大武装贩毒集团糯康组织纳入视线。[2]

• 勘查记录

案发后,泰国第五证据鉴定中心制作了《事发地点命案证据调查报告》,泰国中央证据鉴定局生物学与DNA鉴定组制作了《调查报告》。

“10·5”案件联合专案组通过地方警务合作机制与泰国进行证据交换,获取泰方现场勘验报告、尸检报告等证据材料17份、480余页和200余张照片。同时,中方也向其他国提供600多页的证据材料。

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证物清单、枪弹鉴定、弹道调查报告,华平号、玉兴8号上的中国船员在被捆绑后遭到枪击,有的枪支分别射击过不同的被害人,有的同一被害人被不同的枪支射击过,尸检结果显示,13名中国船员均系枪弹伤致死。射击中国船只和船员的共有13支枪、5种枪型,每名中国船员中枪的情况并不一样,最多的达8处枪痕。

根据泰国方面提供的现场勘查笔录,岸边的公路上发现1片7.62毫米北约制式枪支的子弹链甲碎片、土坎上发现2枚5.56毫米步枪子弹弹壳。

弹道调查报告指出,华平号遭到了来自岸边的枪击;枪弹鉴定显示,一支使用5.56毫米子弹的步枪既在岸边射击过又在玉兴8号上射击过,使用北约制式7.62毫米子弹的枪支击中过被害人。根据泰国中央证据鉴定局生物学与DNA鉴定组的鉴定,在华平号上提取的烟蒂的DNA与一名泰国军人的DNA较接近,佐证泰国军人登船的事实。

经勘查,在“玉兴8号”驾驶室发现了杨德毅的尸体。2011年10月7日至11日,在泰国清盛港附近,又陆续找到12具船员尸体。在“玉兴8号”和“华平号”上共查获919600粒毒品可疑物,经鉴定,毒品可疑物为甲基苯丙胺,即冰毒。

泰国4号证人证言显示,10月4日,有泰国军人致电湄公河艇队,说5日会有两艘中国船到达,船上有走私品,让他们做好准备。

泰国2号证人声称,2011年10月5日早上11时左右,他和清盛警察局几个人来到一棵鸡素果树下,看到停泊的中国船只。有几个人跳上边上的4艘快艇,飞速向金三角方向逃去。这名警察开车前行200米左右,看到泰国军人向两艘中国船射击。一股浓烟过后,岸上只剩下了2名军人,其余7人上船后继续开枪。

罪犯追捕

2011年10月30日下午4时,泰国警察总署副署长帕奴彭上将在清莱府警察局召开记者会,公布了9名涉案泰国现役军人在其上级军官的带领下,到泰国清莱府警察局自首消息,警方控告9人犯有杀人罪、抛尸罪(《曼谷邮报》的说法是被控谋杀与毁坏证物罪),但涉案9名泰军人并未认罪。警方对他们进行初步审讯,之后9人便回到军营。警方称,因为军人的身份较为特殊,之后他们将被移送到泰国的军事法庭进行裁决。不过警方的审讯还要持续一段时间,相信一些案件的细节将进一步揭开。泰国军方的表态和警方则不同。泰国陆军发言人讪森上校称,根据泰国第三军区的报告,10月5日的事件是“突发事件,执勤军人是按照职责行事”。泰国陆军司令巴育上将30日命令陆军参谋长调查此事,并由第三军区成立两个小组调查这9名嫌犯。

资料来源:备注:均属泰国北方边防军现役军人(音译)

2011年11月底,专案组抓获一名在中国贩毒的缅甸籍犯罪嫌疑人。据交待,向他收取保护费的是糯康组织的一个小头目,也是糯康组织旗下一条船的船长。缅甸人岩相宰很快被专案组抓获。经过突审,岩相宰陆续交待了糯康组织的组成人员和组织分工。岩相宰交待,“10·5”惨案发生后,他曾听顶头上司依莱(糯康组织3号人物)讲过,“10·5”案件是糯康组织干的。[2]

2011年12月,糯康集团骨干分子依莱被抓获后,陆续交代了集团内部组织架构,并交代了和泰国个别不法军人勾结,策划实施“105”案件的情况。依莱被捕后,糯康犯罪集团主要成员转移至深山老林中躲藏。

2011年12月6日,糯康出现在老挝波乔省内安村(一说希拉米村),按计划警方准备在这个村的重点村民家里进行搜查,却因手续不全被村长阻止,糯康趁机逃走。

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间,缅甸、老挝军警多次对糯康犯罪集团开展清剿行动,收缴了大量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品及现金,抓获多名集团成员,进一步挤压了糯康犯罪集团的生存空间。期间专案组对糯康施行了3次抓捕行动。[4]

主犯移交中方

2012年4月13日,糯康的一名情人在老挝的敦蓬县被捕。警方起获了100万片毒品甲基苯丙胺片,1000克黄金和7400万泰铢(约合1500万元人民币)的现金。

2012年4月20日,糯康组织2号人物桑康被抓获。[2]

2012年4月25日,专案组获知糯康由缅甸潜入老挝波乔省孟莫县活动,立即通报老挝军警在湄公河沿岸加强戒备盘查。当天下午,糯康刚在老挝波桥省的码头下船,就被警察发现,警察鸣枪示警,引来附近警察增援,最终将3人抓获。随后,案组加强与老、缅军警高层协调力度,先后在中缅边境成功抓获糯康犯罪集团成员扎西卡、扎波、扎拖波等人。[2]

押送抵京

2012年5月10日上午11点,中老警方在老挝万象机场 举行了移交仪式。当日,糯康被押送抵京。中国公安机关在机场向糯康宣读了对其的逮捕令[3]。据糯康交代,负责案件具体实施的是四号人物翁蔑。随后,专案组继续组织抓捕,走投无路的翁蔑和手下五六十人向缅甸政府投降。[2]

2012年7月2日,泰国向9名涉案军人发逮捕令,对涉案泰国军人和糯康手下牵线搭桥的中间人沃兰(又称甲穆拉,或者糯颂蓬潘[5])发出逮捕令。[6]

2012年8月22日,缅甸军警联合工作组在昆明提审“金三角”特大武装贩毒集团及“10·5”案件主犯糯康等犯罪嫌疑人。

2012年8月28日,经过艰苦谈判和具体交涉,根据中缅协商结果,翁蔑被移交给中国,以协助中方调查。

2012年11月21日,泰国毒品控制委员会和当地警方组成的联合行动组突袭了泰国北部清莱市的五处可疑地点,在其中一处抓获了糯康的关键助手沃兰,行动组还查获了总价值大约5亿泰铢,约合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毒品和毒资。

案件审理

公诉

2012年8月12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对“10·5”湄公河惨案的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6名被告人分别以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依法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

开庭审理

糯康请求被害人家属的宽恕

2012年9月20日上午9时30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开开庭审理湄公河“10·5”惨案,根据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6名“金三角”地区特大武装贩毒集团成员涉嫌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等罪名。根据相关司法协定,泰国、老挝13名证人出庭作证,证实了糯康犯罪集团的相关犯罪事实。[2]

2012年9月21日20时35分左右,“10·5”湄公河惨案庭审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顺利结束。面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糯康等6名被告人表示认罪。

一审宣判

案件一审

2012年11月6日下午两点,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扎 拖波等6名被告人,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死刑;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扎西卡死刑,判处扎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劫持船只罪判处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法院当庭判决,糯康等6名被告人,连带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600万元。

二审开庭

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主犯糯康受审

2012年12月20日9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湄公河中国船员遇 害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糯康及其委托辩护人,桑康·乍萨及其委托辩护人,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云南省人民检察院4名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庭审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糯康等6名上诉人作了最后陈述。二审法庭依旧采取现场翻译与同声传译相结合的方式,保障糯康等人在庭审中使用其通晓的语言参与诉讼。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合议庭进行评议,案件将择期宣判。庭审中,该案主犯糯康拒不承认一审犯罪供述事实,自称无罪。

二审宣判

2012年12月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进行二审宣判,即对糯康等6名上诉人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案的上诉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的死刑判决,维持并核准对扎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维持对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的判决。[7]

2017年12月21日,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湄公河惨案”罪犯扎拖波服刑期间申请减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执行

糯康的最后24小时

2013年2月2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湄公河“10·5”案 四名罪犯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将于3月1日在云南昆明被依法执行死刑。

2013年2月28日,央视公布主犯糯康等在执行死刑前最后24小时的画面。

2013年3月1日,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在云南昆明执行死刑。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糯康,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缅甸联邦共和国国籍,掸族,曾居住于缅甸掸邦(北部)孟耶镇(市)第X区第X街区。2012年5月10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桑康·乍萨,男,1951年出生,泰王国国籍,掸族,住泰国清莱府麦法銮县X区X乡X号。2012年7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依莱,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国籍不明,泰仂族,住泰国清莱府湄赛县央磅堪区X乡X号。2012年7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扎西卡,男,29岁,拉祜族,住缅甸大其力县X村(以上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2012年7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犯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被告人扎西卡犯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一案,于2012年11月6日以(2012)昆刑一初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糯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认定被告人桑康·乍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认定被告人依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扎西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宣判后,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2年12月2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7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1、糯康犯罪集团长期盘踞在湄公河流域“散布岛”一带实施犯罪活动。2011年9月底10月初,为报复中国船只被缅甸军队征用清剿该集团,被告人糯康先后与被告人桑康·乍萨、依莱及翁蔑、弄罗(均另案处理)预谋策划劫持中国船只、杀害中国船员,并在船上放置毒品栽赃陷害。按照糯康安排,依莱在湄公河沿岸布置眼线、选定停船杀人地点,并和弄罗与泰国不法军人具体策划栽赃查船等事宜。

2011年10月5日晨,根据糯康授意,在桑康·乍萨指挥下,翁蔑带领温那、碗香、岩湍、岩梭(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枪支驾乘快艇,在湄公河“梭崩”与“散布岛”之间的“弄要”附近劫持中国船只“玉兴8号”、“华平号”,捆绑控制船员,并将事先准备的毒品分别放置在两艘船上。被告人扎西卡与扎波、扎拖波(均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接到翁蔑等人通知后赶到“弄要”参与武装劫船。两船被劫至泰国清莱府清盛县央区清盛–湄赛路1组湄公河岸边一棵鸡素果树处停靠,翁蔑、扎西卡、扎波等人在船上向中国船员开枪射击后驾乘快艇逃离。按照与依莱、弄罗约定,在岸边等候的泰国不法军人随即向两艘中国船只开枪射击,尔后登船继续射击,并将中国船员尸体抛入湄公河。

案发当天经现场勘查,在“玉兴8号”驾驶室发现被害人杨某甲尸体,在“玉兴8号”、“华平号”上共查获919600粒毒品可疑物。同月7日至11日,在清盛港附近陆续打捞出被蒙眼、蒙嘴、捆绑双手的黄某(甲)、王某甲、邱某某、蔡某某、杨某乙、李某(甲)、杨某丙、文某某、王某乙、曾某甲、何某甲、陈某甲等12具被害人尸体。经鉴定,上述13人均为枪弹伤导致死亡;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甲基苯丙胺,净重84516.01克,含量在9.7%–22.14%之间。

2、糯康犯罪集团长期在湄公河流域非法拦截、检查来往船只、强取财物。2011年4月2日,被告人桑康·乍萨与翁蔑、扎西卡、扎波等人在湄公河“挡石栏”滩头将中国货船“渝西3号”船长冉某甲和老挝金木棉公司客船“金木棉3号”船长罗某甲劫为人质。次日,又在“孟巴里奥”附近水域将中国货船“正鑫1号”、“中油1号”、“渝西3号”劫持至“三颗石”附近,并将15名中国船员扣押为人质。之后,“正鑫1号”船长钟某甲被强行带走并与罗某甲、冉某甲一同关押。罗某甲、冉某甲在被关押期间遭捆绑、殴打,被迫与老挝金木棉公司和“正鑫1号”出资人于某某联系交钱赎人。经于某某与糯康派出的代表弄罗谈判,4月6日下午,弄罗将收到的2500万泰铢赎金交付给被告人依莱后,罗某甲、冉某甲、钟某甲获释。三艘中国货船及船员被缅甸政府解救。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澜沧江水上分局接警记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买卖合同》,缅甸运输部大其力县国际国内江河水运发展管理局说明和缅甸掸邦第四特区警察局证明;泰国方面移交的《案件日情报告》、《尸检报告》、《移交13名遇害船员组织样本法医证据的文件》、《死亡证明》、《提取证物清单》和我国侦查机关制作、调取的《DNA鉴定报告》、打捞尸体及尸检照片、被害人身份证明、船员资质证书;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公安部与我国公安部《关于移交犯罪嫌疑人糯康的备忘录》,《云南省公安厅对犯罪嫌疑人国籍身份的查询函》,泰国内政部中央登记办公室登记资料、缅甸政府移民部移民与户籍管理司证明、缅甸驻昆明总领事馆回函,缅甸内政部、警察部队请求国际刑警组织支持协作抓捕逃犯糯康的信件,国际刑警组织缅甸国家中心局对缅甸籍通缉犯糯康的协查通报,国际刑警组织2010年3月29日关于抓捕糯康的红色通缉令,泰国清莱府法院签署对糯康的逮捕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拘留证;泰国第五证据鉴定中心事发地点调查工作组《事发地点命案证据调查报告》、《证物清单》,泰国第五证据鉴定中心枪弹鉴定组《调查报告》,泰国中央证据鉴定局生物学与DNA鉴定组《调查报告》;泰国第五证据鉴定中心、清莱府证据鉴定部门对“玉兴8号”、“华平号”案发现场勘查提取捆绑物、子弹、弹头、碎弹片、烟嘴、肉屑、血迹、衣物及其他检材以及《查获记录》、《查获毒品照片》、《案件日情报告》、《毒品证物上报情况》、《毒品检查和初步检验结果》、毒品鉴定报告,清盛地方警察局与泰国国家肃毒委毒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老挝金木棉俱乐部借款单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老挝、泰国证人在第一审出庭作证证言,证人黄某(乙)、何某乙、何某丙、郭某甲、周某甲、唐某甲、王某丙、张某甲、罗某乙、余某某、罗某丙、杨某丁、倪某、钟某乙、杨某戊、李某乙、唐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孙某某、谭某某、白某甲、李某戊、李某戌、张某、李某庚、李某辛、李某壬、岩某甲、白某乙、李某(癸)、黄某(丙)、李某子、聂某、邓某甲、金某某、王某(丁)、高某某、吴某甲、王某戊、肖某甲、杨某戌、杨某庚、曾某乙、康某某、丁某(甲)、陶某某、张某丙、苏某甲、杨某辛、李某(丑)、李某寅、吴某乙、苏某、杨某壬、白某丙、姚某某、何某丁、杨某癸、田某某、罗某丁、姜某某、刘某某、杨某子、李某卯、袁某某、张某(丁)、张某戊、郑某某、谢某某、李某辰、赵某甲、任某某、李某(巳)、陆某某、冉某(乙)、冉某(丙)、黄某(丁)、邓某乙、马某某、丁某乙、周某乙、肖某乙、于某某、赵某(乙)、苏某丙、王某戌、郭某乙、那某、岩某乙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罗某甲、冉某甲、钟某甲、吴某丙等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人翁蔑、友哈波、岩囡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同案被告人扎拖波、扎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亦供认。被告人糯康曾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为报复中国船只、陷害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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