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报公议的意思解释及典故(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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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报公议
拼音: zì bào gōng yì
频率: 常用
年代: 现代
词性: 中性词
结构: 连动式
解释: 自己报名或报出自认的情况,由群众讨论评议。

语法: 作谓语、定语;用于公众。
典故出处: 
成语示例:我们对领导干部应建立~的制度。
英文翻译: make a self-assessment and hold a public discussion

自报公议的意思解释及典故

自什么公成语?

自报公议 zìbào-gōngyì

自己报名,或报出自认的等级、数字等情况,由群众讨论、评议

以“自”开头的成语?

【自不待言】大家心里明白,不必再用言语解释。

【自报公议】自己报名或报出自认的情况,由群众讨论评议。

【自报家门】戏曲演员一出场先把角色的姓名、家世、来历介绍给观众。

指作自我介绍。

【自拔来归】拔:摆脱,离开。

自觉离开恶劣环境,归向光明。

指敌方人员投奔过来。

【自不量力】量:估量。

自己不估量自己的能力。

指过高地估计自己的力量。

【自比于金】把自己比作尚未冶炼的黄金。

比喻未成熟,急需锻炼 【自备资斧】资斧:旅费、盘缠。

指自己准备旅费 【自暴自弃】暴:糟蹋、损害;弃:鄙弃。

自己瞧不起自己,甘于落后或堕落。

【自出机杼】机杼:本指织布机上的筘,织布时每条经线都要从筘齿间穿过,比喻心思、心意。

比喻写文章能创造出新的风格和体裁。

【自成机杼】机杼:织机和梭子。

比喻写文章能创造出新的风格和体裁 【自出机轴】比喻作文章能创造出一种新的风格和体裁。

同“自出机杼”。

【自厝同异】指自找矛盾,互相不和。

【自出新裁】指出于自己心中的设计或筹划。

多指诗文、技艺等的构思有独创性。

同“自出心裁”。

【自出心裁】心裁:心中的设计、筹划。

出于自己的创造。

指不抄袭、模仿别人。

【自惭形秽】形秽:形态丑陋,引伸为缺点。

因为自己不如别人而感到惭愧。

【自出新意】出自自己心意。

指与众不同的个人见解、旨趣 【自出胸臆】臆:胸。

出自自己心意。

指与众不同的个人见解、旨趣 【自成一格】指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

【自出一家】指在某一方面的学问或技术有独到的见解或独特的做法,能自成体系。

【自成一家】指在某一方面的学问或技术有独到的见解或独特的做法,能自成体系。

【自吹自擂】擂:打鼓。

自己吹喇叭,自己打鼓。

比喻自我吹嘘。

【自吹自捧】自我吹嘘,自己捧场。

【自产自销】自己生产自己销售。

【自僝自僽】僝、僽:烦恼,埋怨。

自寻烦恼,自相埋怨 【自得其乐】自己能从中得到乐趣。

【自动自觉】自己主动去做。

【自负不凡】自恃高明,不同寻常。

【自奉菲薄】奉:信奉。

指奉行节俭,对物质生活无所要求。

【自负其能】自负:自恃,自许。

自恃而又自信自己的才能 【自伐无功】自伐:自我夸耀;功:功勋。

喜欢自我夸耀的人建立不起功勋 【自反无愧】摸着胸口自问,毫无惭愧之处。

【自负盈亏】自己负责盈利和亏损。

【自甘暴弃】指自甘堕落,不求进取。

同“自暴自弃”。

【自顾不暇】暇:空闲。

光顾自己还来不及。

指没有力量再照顾别人。

【自古东丁】东丁:象声词,石洞中泉水下滴的声音。

比喻某件事情自古以来都是一个老规矩 【自甘堕落】自己甘心思想行为向坏的方向发展。

【自告奋勇】告:称说,表示。

主动要求担任某项艰巨的任务。

【自甘落后】甘:情愿,乐意。

指自己不求上进 【自高其功】自以为劳苦功高。

指居功自傲 【自高自大】自以为了不起。

【自坏长城】比喻自己削弱自己的力量或自己破坏自己的事业。

【自毁长城】比喻自己削弱自己的力量或自己破坏自己的事业 【自救不暇】解救自己都来不及。

指无力再帮助他人。

【自今而后】从今以后 【自掘坟墓】掘:挖。

自己的所作所为就象在替自己挖掘坟墓一样。

比喻自寻死路。

【自矜功伐】指居功自傲。

【自矜其勇】矜:自以为贤能。

自以为勇敢过人 【自己人】自己一方的人。

指自家人或圈内人。

【自觉形秽】本指羞愧自己的容貌举止不如别人。

后也泛指与人相比,自愧不如。

【自今已后】从今以后 【自绝于人】绝:断。

自己断绝了跟别人的关系。

指做了对不起人的事而不愿悔改。

【自今以往】从今以后 【自今已往】从今以后 【自惊自怪】自己觉得又害怕又惊异 【自靖自献】自靖:各自图谋实行其志。

指自谋献身于国事 【自觉自愿】自己觉悟而愿意。

【自给自足】给:供给。

依靠自己的生产,满足自己的需要。

【自家撞着】自家:自己;着:着。

自己的言行前后矛盾 【自家撞著】自家:自己;着:着。

自己的言行前后矛盾 【自愧不如】弗:不。

自己惭愧不如别人。

【自郐而下】表示自此以下的不值得评论。

同“自郐以下”。

【自愧弗如】自感不如别人而内心惭愧。

【自郐无讥】表示自此以下的不值得评论。

【自刽以下】刽:西周时的诸侯国名。

从刽以下的乐曲就不加评论。

比喻从某某以下就不值得一提。

【自郐以下】吴国的季礼在鲁国看周代的乐舞,对于各诸侯国的乐曲都有评论,但从刽国以下他就没有再表示意见。

比喻从某某以下就不值得评论。

【自命不凡】自命:自认为;凡:平凡。

自以为不平凡,比别人高明。

【自鸣得意】鸣:表示,以为。

自以为了不起,表示很得意。

【自命清高】命:认为。

自以自为清高。

【自卖自夸】夸:夸赞。

自己卖的东西自己夸好。

比喻为自己吹嘘。

【自媒自炫】自我介绍,自我夸耀。

【自留地】在实行农业集体化以后留给农民个人经营的少量土地。

比喻自己的私人空间。

【自力更生】更生:再次获得生命,比喻振兴起来。

指不依赖外力,靠自己的力量重新振作起来,把事情办好。

【自立门户】指单独成立家庭。

也指学术上不依赖前人而另立一派。

现也指离开某一集体,自己另搞一套。

【自利利他】自利:以利己为主的修养;利他:以利他人为目的的行为。

佛教自称修身的最终目的,是完成自他二利,人人成佛。

借指对己对人都有好处 【自律甚严】自律:自己约束自己。

对自己要求极为严格 【自强不息】自强:自己努力向上;息:停止。

自觉地努力向上,永不松懈。

【自求多福】求助自己比求助他人会得到更多的幸福。

【自取富贵】以自己的力量来获取荣华富贵 【自取咎戾】指自招罪过。

同“自取罪戾”。

【自取灭亡】所作所为把自己引上绝路。

【自取其祸】取:取得;祸:祸事。

自己招来祸事。

【自取其咎】咎:罪过,祸害。

自己造成灾祸或自己找罪受。

【自欺欺人】欺骗自己,也欺骗别人。

【自取其殃】自己招来祸事 【自弃自暴】指自甘堕落,不求进取。

【自轻自贱】贱:藐视。

自己看不起自己。

多指自己降低身份。

【自取罪戾】指自招罪过。

亦作“自取咎戾”。

【自认不讳】讳:隐讳。

直截了当地承认,一点也不回避隐瞒 【自然而然】自由发展,必然这样。

指非人力干预而自然如此。

【自视不明】自视:单靠自己眼睛看事物;不明:看不清楚。

指单靠自己眼睛看事物则看不清楚 【自是不彰】自是:自以为是;彰:明晰。

自以为是的人则是非不明 【自上而下】从上到下。

【自身难保】自己保不住自己。

【自恃其才】侍:依赖;其:他的。

自己仗着有才能。

形容高傲,自负 【自食其恶果】指自己做了坏事,自己受到损害或惩罚。

【自食其果】指自己做了坏事,自己受到损害或惩罚。

【自食其力】依靠自己的劳动所得来生活。

【自食其言】指说了话不算数。

【自视甚高】把自己看得很高(多指身分,学识等)。

【自树一帜】比喻单独建立一种风格、体制、派别或力量等。

【自说自话】独自决定,自己说了算。

自言自语。

【自生自灭】自然地发生,生长,又自然地消灭。

形容自然发展,无人过问。

【自私自利】私心很重,只为个人利益打算。

【自胜者强】自胜:战胜自己;强:刚,强。

能够战胜自己的人才算刚强 【自生自死】自然地发生,生长,又自然地消灭。

形容自然发展,无人过问 【自受自作】受:承受。

自己做了蠢事坏事,自己受累 【自始自终】从开始到末了。

表示一贯到底。

【自始至终】从开始到末了。

【自同寒蝉】寒蝉:冬天的蝉。

自己同寒天的蝉一样不鸣。

比喻缄默不语。

【自投虎口】投:进入;虎口:比喻十分危险的处所。

比喻自己进入危险的场所送死 【自讨苦吃】讨:招惹。

自己找苦吃。

【自讨没趣】做事不得当,反使自己难堪窘迫。

【自投罗网】投:进入;罗网:捕捉鱼鸟的器具。

自己投到罗网里去。

比喻自己送死。

【自投网罗】投:进入。

比喻自己进入圈套送死 【自投于地】投:抛掷。

自己一下子仆伏在地上 【自我安慰】指自己安慰自己。

【自我标榜】标榜:吹嘘,夸耀。

自己吹嘘自己。

【自我表现】显示或宣扬自己的优点,使自己突出。

【自我崇拜】指自己崇拜自己,盲目自大。

【自我吹嘘】比喻自我吹嘘、夸张。

【自我得之,自我捐之】捐:舍弃,抛弃。

从我手里得到的东西,又从我手里失去。

比喻兴败无常或得失相抵 【自我得之,自我失之】从我手里得到的东西,又从我手里失去。

比喻兴败无常或得失相抵 【自我解嘲】用言语或行动为自己掩盖或辩解被人嘲笑的事。

【自我批评】自己批判自己的缺点等。

【自我陶醉】陶醉:沉醉于某种事物或境界里,以求得内心的安慰。

指盲目地自我欣赏。

【自误误人】第一个误:错误;第二个误:耽误。

形容不但自己错了,还因这一错误,妨害了他人。

【自我牺牲】为别人(或事)牺牲自己。

【自我欣赏】指自己欣赏自己。

【自我作古】作古:创始。

由我创造。

指不沿袭前人。

【自我作故】作故:创始。

【自惟至熟】惟:思、想。

自己考虑得已非常成熟 【自我作祖】自:从,由。

由我创新,不循旧法。

指不因袭前人旧例,有所创新 【自信不疑】相信自己,绝不怀疑。

【自学成才】靠自学而成为有用的人才。

【自相残害】残:伤害。

自己人互相杀害。

【自相残杀】残:伤害。

【自寻短见】 【自相抵牾】比喻自己说话做事前后抵触 【自下而上】从下到上。

【自寻烦恼】自找的烦闷苦恼。

意思是,本来不该有烦闷苦恼。

【自新改过】自新:自己重新做人。

改正错误,重新做起 【自相惊扰】自己人互相惊动,引起骚乱。

【自相惊忧】自己人互相惊动扰乱,造成不安。

【自相践踏】自己人互相踩。

形容军队溃败时各自仓皇逃命的狼狈情况 【自相矛盾】矛:进攻敌人的刺击武器;盾:保护自己的盾牌。

比喻自己说话做事前后抵触。

【自行其是】自己认为对的就做,不考虑别人的意见。

【自相戕贼】戕贼:伤害,残害。

【自相水火】自己人互相像水火那样不能相容。

【自寻死路】指自己走上毁灭的道路。

【自惜羽毛】比喻为珍惜自己的名声 【自相鱼肉】鱼肉:当作鱼肉一般任意宰割。

比喻内部自相残杀。

【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州官:一州的长官。

指反动统治者自己可以胡作非为,老百姓没有正当活动的自由 【自炫自媒】自我夸耀,自作介绍。

【自新之路】罪犯自己改正错误,重新做人的出路。

【自暇自逸】暇:空闲,闲暇;逸:安乐,安闲。

自己找空闲安逸 【自崖而反】崖:崖岸;反:通“返”,回。

旧时送行辞。

【自有肺肠】肺肠:引申为心思。

指做事有自己的用心。

含贬义。

【自由泛滥】指某种错误的思想言行没有约束,到处扩散。

【自由放任】不加约束,任它自由发展。

【自有公论】指事情的是非曲直公众自然会有评论。

【自圆其说】圆:圆满,周全。

指说话的人能使自己的论点或谎话没有漏洞。

【自由散漫】不受限制和约束,不守纪律。

【自以为得计】得计:计谋得逞。

自以为计谋很对很好了(含贬义)。

【自以为非】认为自己的看法不对 【自以为计】自己以为计谋得逞。

【自以为然】然:这样。

自己认为自己是对的。

形容主观、不虚心的态度。

【自以为是】是:对。

总以为自己是对的。

形容主观,不虚心。

【自贻伊咎】指自己招来过错。

【自诒伊戚】自寻烦恼;自招灾殃。

【自遗伊戚】伊:是,此;戚:忧患。

比喻自寻烦恼,自招灾祸 【自贻伊戚】贻:遗留;伊:此;戚:忧愁,悲哀。

比喻自寻烦恼,自招忧患。

【自业自得】业:造作;得:获得,取得。

佛家语,指自作自受。

【自用则小】自用:只凭自己的主观意图行事,不虚心向人求教。

主观武断,就办不成大事。

【自怨自艾】怨:怨恨,悔恨;艾:割草,比喻改正错误。

原意是悔恨自己的错误,自己改正。

现在只指悔恨自己的错误。

【自言自语】自己一个人低声嘀咕。

【自由主义】主张个人自由发展、自由表现的看法或人生观。

【自繇自在】形容没有约束,安闲随意的样子 【自由自在】形容没有约束,十分安闲随意。

【自作聪明】自以为聪明而乱作主张。

指过高地估计自己,主观地办事。

【自作多情】自以为或自己想象自己是人家的意中人。

【自知而不自见】自知:有自知之明;自见:自我显示。

有自知之明而不自我炫耀 【自作解人】指不明真意而乱发议论的人。

【自找麻烦】自己给自己找麻烦事。

【自作门户】指自己创立派别或结成宗派。

同“自立门户”。

【自作孽,不可活】孽:罪恶,灾祸。

指自己招来的罪孽或灾祸是逃不脱的 【自在逍遥】无拘无束,安闲自得。

【自做自当】自己做了蠢事坏事,自己受累 【自知之明】自知:自己了解自己;明:看清事物的能力。

指了解自己的情况,对自己有正确的估计。

【自作之孽】孽:罪恶,灾祸。

指自己招来的罪孽或灾祸是逃不脱的 【自作自受】自己做了蠢事坏事,自己倒霉。

【自作主张】指没有经过上级或有关方面同意,就擅自处置。

什么报什么什么成语大全四个字?

什么报什么什么成语大全四个字:

1、公报私仇:借公事报复个人的仇恨。

2、官报私仇:见“公报私仇。”

3、公报私雠;假借公事报私人的仇恨。同“公报私仇”。

4、竹报平安:指报平安的家书。比喻平安家信。

5、捷报频传:捷报:喜讯,胜利的消息。频:接连,多次。胜利的消息接连不断地传来。

6、实报实销:支出多少报销多少。

7、自报公议:自己报名或报出自认的情况,由群众讨论评议。

8、自报家门:戏曲演员一出场先把角色的姓名、家世、来历介绍给观众。指作自我介绍。

1952年颁布的土地法?

1952年制定的土地法。该法从四个方面规定国家对土地的管制,以保护和巩固农地改革的成果。(1)禁止农用地转作他用;禁止租耕地转租; 禁止出租农地改革后创设的耕地;经营规模限制在30公亩至3公顷以内。(2) 保护佃耕权,严格限制地主夺佃。(3) 限制占有佃耕地,不在村的地主不得再占有土地,在村的地主占有的佃耕地超出政府规定限量的部分需按规定价格卖给佃农。(4) 政府规定地租的最高限额,不得超出,并以货币缴纳地租。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同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法令。共6章40条。明确指出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等在农村的土地。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不得侵犯,其出租的少量土地一般也予以保留。土改中团结中农,保护农民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受侵犯。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材料,除依法收归国家所有的外,应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所有。对地主同样分给一份土地,使其自食其力,在劳动中改造成为新人。该法对土地分配的方法,土地改革中特殊问题的处理,以及土改的执行机关、执行方法等,也都作了具体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第二章土地的没收和征收

第二条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

第三条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学、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但对依靠上述土地收入以为维持费用的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等事业,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另筹解决经费的妥善办法。

清真寺所有的土地,在当地回民同意下,得酌予保留。

第四条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

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不得因没收封建的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

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但其在农村中的其他财产和合法经营,应加保护,不得侵犯。

第五条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论。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百分之二百者(例如当地每人平均土地为二亩,本户每人平均土地不超过四亩者),均保留不动。超过此标准者,得征收其超过部分的土地。如该项土地确系以其本人劳动所得购买者,或系鳏、寡、孤、独、残废人等依靠该项土地为生者,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虽超过百分之二百,亦得酌情予以照顾。

第六条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富农租入的土地应与其出租的土地相抵计算。

第七条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第八条本法规定所有应加没收和征收的土地,在当地解放以后,如以出卖、出典、赠送或其他方式转移分散者,一律无效。此项土地,应计入分配土地的数目之内。但农民如因买地典地而蒙受较大损失时,应设法给以适当补偿。

第九条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及其他农村社会阶级成分的合法定义,另定之。

第三章土地的分配

第十条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对地主亦分给同样的一份,使地主也能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并在劳动中改造自己。

第十一条分配土地,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在原耕基础上,按土地数量、质量及其位置远近,用帛补调整方法按人口统一分配之。但区或县农民协会得在各乡或等于乡的各行政村之间,作某些必要的调剂。在地广人稀的地区,为便于耕种,亦得以乡以下的较小单位分配土地。乡与乡之间的交错土地,原属何乡农民耕种者,即划归该乡分配。

第十二条在原耕基础上分配土地时,原耕农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配。原耕农民租入的土地抽出分配时,应给原耕农民以适当的照顾。应使原耕农民分得的土地(自有土地者连同其自有土地在内),适当地稍多于当地无地少地农民在分得土地后所有的土地,以使原耕农民保持相当于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土地为原则。

原耕农民租入土地之有田面权者,在抽动时,应给原耕者保留相当于当地田面权价格之土地。

第十三条在分配土地时,对于无地省地人口中若干特殊问题的处理,如下:

一、只有一口人或两口人而有劳动力的贫苦农民,在本乡土地条件允许时,得分给多于一口人或两口人的土地。

二、农村中的手工业工人、小贩、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属,应酌情分给部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但其职业收入足以经常维持其家庭生活者,得不分给。

三、家居农村的烈士家属(烈士本人得计算在家庭人口之内)、人民解放军的指挥员、战斗员、荣誉军人、复员军人、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包括随军家属在内),均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但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得视其薪资所得及其他收入的多少与其对于家庭生活所能维持的程度,而酌情少分或不分。

四、本人在外从事其他职业而家属居住农村者,其家属应酌情分给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其职业收入足以经常维持其家属生活者,得不分给。

五、农村中的僧、尼、道士、教士及阿訇,有劳动力,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而无其他职业维持生活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六、经城市人民政府或工会证明其失业的工人及其家属,回乡后要求分地而又能从事农业生产者,在当地土地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七、还乡的逃亡地主及曾经在敌方工作现已还乡的人员及其家属,有劳动力,愿意从事农业生产以维持生活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八、家居乡村业经人民政府确定的汉奸、卖国贼、战争罪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及坚决破坏土地改革的犯罪分子,不得分给土地。其家属未参加犯罪行为,无其他职业维持生活,有劳动力并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第十四条分配土地时,得以乡为单位,根据本乡的土地情况,酌量留出小量土地,以备本乡情况不明的外出户和逃亡户回乡耕种,或作本乡土地调剂之用。此项土地,暂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租给农民耕种。但所留土地最多不得超过全乡土地的百分之一。

第十五条分配土地时,县以上人民政府得根据当地土地情况,酌量划出一部分土地收归国有,作为一县或数县范围内的农事试验场或国营求救农场之用。此项土地,在未举办农场以前,可租给农民耕种。

第四章特殊土地问题的处理

第十六条没收和征收的山林、鱼塘、茶山、桐山、桑田、竹林、果园、芦苇地、荒地及其他可分土地,应按适当比例,折合普通土地统一分配之。为利于生产,应尽先分给原来从事此项生产的农民。分得此项土地者,可少分或不分普通耕地。其分配不利于经营者,得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原有习惯,予以民主管理,并合理经营之。

第十七条没收和征收之堰、塘等水利,可分配者应随田分配。其不宜于分配者,得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原有习惯予以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盐田和矿山及湖、沼、河、港等,均归国家所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之。其原由私人投资经营者,仍由原经营者按照人民政府颁布之法令继续经营之。

第十九条使用机器耕种或有其他进步设备的农田、苗圃、农事试验场及有技术性的大竹园、大果园、大茶山、大桐山、大桑田、大牧场等,由原经营者继续经营,不得分散。但土地所有权原属于地主者,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收归国有。

第二十条没收和征收土地时,坟墓及坟场上的树木,一律不动。

第二十一条名胜古迹,历史文物,应妥为保护。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及其他公共建筑和地主的房屋,均不得破坏。地主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不合农民使用者,得由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充作公用。

第二十二条解放后开垦的荒地,在分配土地时不得没收,仍归原垦者耕种,不计入应分土地数目之内。

第二十三条为维持农村中的修桥、补路、茶亭、义渡等公益事业所必需的小量土地,得按原有习惯予以保留,不加分配。

第二十四条华侨所有的土地和房屋,应本照顾侨胞利益的原则,由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一般原则,另定适当办法处理之。

第二十五条沙田、湖田之属于地主所有或为公共团体所有者,均收归国家所有,由省以上人民政府另定适当办法处理之。

第二十六条铁路、公路、河道两旁的护路、护堤土地及飞机场、海港、要塞等占用的土地,不得分配。已划定线路并指定日期开辟的铁路、公路、河道及飞机场等应保留土地者,须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国家所有的土地,由私人经营者,经营人不得以之出租、出卖、或荒废。原经营人如不需用该项土地时,必须交还国家。

第五章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方法

第二十八条为加强人民政府对土地改革工作的领导,在土地改革期间,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经人民代表大会议推选或上级人民政府委派适当数量的人员,组织土地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处理有关土地改革的各项事宜。

第二十九条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区、县、省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

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第三十一条划定阶级成分时,应依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按自报公议方法,由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在乡村人民政府领导下民主评定之。其本人未参加农民协会者,亦应邀集到会参加评定,并允许其申辩。评定会,由乡村人民政府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本人或其他人如有不同意见,得于批准后十五日内向县人民法庭提出申诉,经县人民法庭判决执行。

第三十二条为保证土地改革的实行,在土地改革期间,各县应组织人民法庭,用巡回审判方法,对于罪大恶极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并要求惩办的恶霸分子及一切违抗或破坏土地改革法令的犯罪,依法予以审判及处分。严禁乱捕、乱打、乱杀及各种肉刑和变相肉刑。

人民法庭的组织条例,另定之。

第三十三条在土地改革完成以前,为保证土地改革的秩序及保护人民的财富,严禁一切非法的宰杀耕畜、斫伐树木,并严禁荒废土地,破坏农具、水利、建筑物、农作物或其他物品,违者应受人民法庭的审判及处分。

第三十四条为保障土地改革一切措施符合于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及意志,各级人民政府应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农民及其代表有在各种会议上自由批评及弹劾各方各级的一切工作人员的权利。侵犯上述人民权利者,应受法律制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法适用于一般农村,不适用于大城市的郊区。大城市郊区的土地改革办法,另定之。

本条所称的大城市,由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按城市情况决定之。

第三十六条本法不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但在汉人占多数地区零散居住的少数民族住户,在当地土地改革时,应依本法与汉人同等待遇。

第三十七条凡在本法公布后开始施行土地改革的地区,除本法第三十五、第三十六及第三十七条所规定之地区外,均须按照本法施行。各地何时施行土地改革,由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及省人民政府以命令规定并公布之。

第三十九条本法公布后,各省人民政府应依本法所定原则及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当地土地改革实施办法,提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批准施行,并呈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备案。

第四十条本法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后公布施行。

(一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一九五○年六月三十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公布施行)

毛遂自荐的起因经过和结果?

起因 自幼和周瑜同窗读书,便向曹操毛遂自荐,要过江到东吴去作说客,劝降周瑜.

经过 周瑜设下计策,令蒋干盗得假冒曹操水军都督蔡瑁、张允写给周瑜的降书.

结果 蒋干献书曹操,令斩了蔡瑁、张允。

毛遂自荐故事概括?

战国时,平原君率门客去楚国求兵解围。

毛遂虽不受信任,但很自信,向平原君自我推荐。

在楚国,毛遂勇敢果断,分析精辟,成功说服楚王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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